浙江在线12月17日讯
本想背靠名牌“大树”乘凉,不料还是因“商标侵权”被告上法庭。昨天,记者从嘉兴桐乡市法院了解到,一向算盘打得很精的桐乡沈老板因此交出了5万元的教训费。
成立于1999年的浙江京马电机有限公司前身是桐乡市微特电机厂,自1995年取得京马注册商标以后,一直在家用电机产品上使用。京马牌电机多次被认定为“嘉兴名牌”、“浙江名牌”,并于2006年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予“中国名牌”称号。而被告沈老板的五金厂成立于2003年,“因为京马公司名气较大,希望借此让自己生产的螺丝好卖一点”,就在螺丝上使用了与对方完全相同的商标。
一个“京马”属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7类,即家用电机,另一个则属第6类,即小五金具。法院审理后认为,螺丝与家用电机虽属不同类产品,但存在一定的关联,会误导公众,由此判定被告已构成对京马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应当承担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京马公司损失5万元的民事责任。
事情倒是不复杂,但记者觉得,背后的问题值得说一下。在这个案子中,原告向法院提出了对其所持商标实行跨类保护,并确认为“中国驰名商标”的诉请。虽然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所持商标已处于事实驰名状态,符合商标驰名条件,认定其为驰名商标,但记者还是想问,企业为何在被侵权后才想到通过驰名商标认定来享有跨类保护权益呢?
一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与行政管理、提出商标疑义等4大认定方式具有同样法律效力,而很多企业经营者认为驰名商标认定需要资料存档,费时费力,而且时间比较漫长,加上品牌意识并不太强,所以往往等到发现其商标被复制、模仿后,才会想到通过法院审理来认定驰名商标。”
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目前我市的17件中国驰名商标中,通过司法认定的达15件,“被动保护、个案认定”的占较大比例。对此,办案法官表示:“与其亡羊补牢,不如防患于未然。企业的品牌保护意识不能流于表面,这起案子对他们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