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法律有明文规定,浙江的法院为何却屡屡拒绝受理?
据了解,法院拒绝受理此类案件源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领导的讲话。
在几个月前的一次会议上,省高院领导提出了非诉行政执行案“坚持监督与支持并重,重在审查”的原则,并指示浙江省各级法院,要严把受理关,有限制地受理非诉行政执行案,明确了不予受理或暂缓受理的六大类非诉行政执行案:
一是城市房屋强制拆迁按规定首先应当由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因此此类案件原则上不予受理。
二是对正在进行的土地、规划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土管部门、规划部门应及时向违法单位或个人发出停建通知,当事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土管部门、规划部门有权对继续抢建部分予以拆除。因此,法院经审查发现这些部门仅发停建通知,却未履行强制拆除法定职责的,可以书面通知退回申请或裁定驳回其强制执行申请。
三是对不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恢复土地原状、没收违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责令退还土地、恢复耕种、责令改正、停产、停业、关闭等虽具有强制执行内容但客观上无法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也应不予受理。
四是对大面积普遍存在的违法行为而行政机关只进行个别处罚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群众对此反映强烈的,法院可以不予受理。
五是对经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执行标的涉及被申请人基本生活资料等重大民生权益、或者强制执行易引发群体性冲突而不宜立即强制执行的,可决定暂缓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
六是在法律、法规对集中行使处罚权的执行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前,综合执法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法院暂不受理。
是改革还是失职?
那么,又是什么原因导致高院领导作出这样的决定?
据了解,近年来,与许多地方一样,浙江各级法院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增长迅猛。来自浙江省高院的统计,2003年全省受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9333件,与诉讼案件之比为2.5:1;到2006年达到了20497件,与诉讼案件之比达到5.5:1,年均增幅达到30%,在有的基层法院,受理此类案件数已超过了民商事执行案件。
高院领导认为,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迅速增加,一方面与行政机关执法力度不够、监管不到位有关,不少行政机关没有将违法行为处置在初始阶段,等到大量违法行为发生或已经产生严重后果后才予以处罚,导致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也有不少行政机关习惯于在作出决定后,直接移送法院审查执行,特别是比较棘手的案件,更是如此。法院以此敦促行政执法机关敢于作为、积极作为,同时解决法院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与行政诉讼案件倒挂的现象,也为法院日益加重的执行任务减负。
据介绍,准予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环节之后,也面临着很大的困难,一方面法院力量严重不足,无法及时执结案件,另一方面用法院强制执行的办法来解决如违章拆除、恢复耕种、责令停产等问题,也容易激化矛盾。
尽管如此,浙江的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还是纷纷向法院提出质疑,他们认为,强制执行权是法院的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机构具有处罚权,但一般并不具有强制执行权,如果法院拒绝受理,他们要么只能自行强制执行同时让自己成为一个违法者,要么只能眼睁睁看着自己的处罚决定沦为一纸空文。“如此,法律将失去威慑力。”
相关法律人士也认为,强制执行权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重要职权,也是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责,拒绝受理部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对法院而言,首先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将部份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拒之门外,是法院放弃职权和拒绝履行职责的行为,有失职、渎职之嫌。
而更为现实的后果是,一些涉及矛盾争端多的案件原本就十分敏感,如果行政执行机关无力妥善处理,法院又拒绝受理执行,势必使这些敏感的问题继续拖延下去,使既有的矛盾继续发展,争端不断扩大,如果出现这样的后果,行政执法机关和法院都难辞其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