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2月19日讯
今后凡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有涉嫌违法搜查等五种情形之一的,检察机关将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昨天,绍兴市检察院出台《人民监督员监督“五种情形”的操作规则》,此举是继“三类案件”纳入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之后,我市检察机关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又一项新举措。
据了解,这“五种情形”是指: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羁押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的;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而此前纳入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的“三类案件”是指拟撤销案件、拟不起诉和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案件。
根据《操作规则》规定,对人民监督员提出的“五种情形”的监督意见,检察机关将视不同情形,明确相应的具体部门办理,并规定了办理监督意见的期限。人民监督员对“五种情形”的案件处理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议。而与此同时,为保障人民监督员享有充分的知情权,除人民监督员自行发现“五种情形”外,人民监督员还有了解相关检察工作情况、受邀参加专项执法检查活动、接受监督约见等权利。
此外,为便于人民监督员从社会各界中获取反映检察人员办案中存在的“五种情形”,检察机关实行人民监督员监督一案一告知制度,并设立了“人民监督员监督卡”。犯罪嫌疑人如发现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涉嫌“五种情形”之一的,有权申请约见人民监督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