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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中1986年房子建造于1969年 买房人反成被告

   浙江在线12月21日讯 下了决心,准备花一辈子积蓄买一套1986年造的二手房,可签了居间协议后,却发现房子的真实建造年代竟是1969年。为此,杭州的包先生不愿到中介公司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也不愿意支付中介服务费。但没想到的是,12月18日,他竟然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因为中介公司把他告上了法庭,要他“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居间协议:

  签了之后,买方发现房龄有误

  据包先生介绍,今年10月31日,他的妹妹包女士在一份报纸上看到了一则杭州广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房产广告:杭州百井坊巷有一套49平方米的房子要出售,价格只要50万元。包女士马上把情况告诉了哥哥,包先生则立即委托妹妹去看房子。

  当晚6点,包女士和广杭房产的工作人员一起看了这套房子。而后,在工作人员的要求下,包女士来到位于建国路的广杭中介公司,签订了一份《居间委托代理协议》。在协议上,工作人员对委托购房房源的特征进行描述:“区域:百井坊巷;物业类型:多层;房型:2室1厅1卫;楼层:5/5;朝向:南;建造年份:约86年;价格:50万;建筑面积:49平方米”。这些内容和包女士在报纸上看的以及现场看的房子都完全吻合。她于是建议哥哥立即把房子买下来。包先生了解到这些信息之后,当晚就送了5000元现金到中介公司作为意向金,并要求中介公司联系房东买房子。

  第二天,中介公司告诉包先生,房东同意卖房子,只不过房价要增加5000元,意向金也提高到了1万元。包先生同意了。11月2日,包先生又支付了5000元的意向金,并且和房东、中介公司一起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三方约定在11月22日之前,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

  11月7日,包先生去权威机构查询房子的建造年代。之后他发现,该房子的建筑年代竟是1969年。

  中介公司:

  拒绝调解,将买家告上了法庭

  在了解到房子建于1969年后,包先生立即联系中介公司的负责人,并拒绝签订买卖合同。他认为,中介公司隐瞒了房子的真实建造年份,误导自己签订了三方协议,中介公司应退还1万元的意向金。

  尽管杭州消协曾出面调解,12月18日,包先生还是收到了法院的邮件,获知自己当了被告:广杭中介不仅不退意向金,还要求他额外支付1.25万元的中介费。

  当天下午,针对《居间委托代理协议》上“约86年”的字样,广杭中介的代理律师贺小姐对记者说:“这是被告委托中介公司时填写的内容,该《协议》应该是在看房子之前签订的,说明他们希望寻找大约在1986年前后建造的房子,而并不是指后来发生争议的这套房子。”

  随后,记者联系了广杭中介的合同专员毛小姐。她告诉记者:“在房屋转让过程中,我们的业务员告诉过包先生,房子是(上世纪)70年代的,没有说过1986年,是包先生故意违约才找出这样的借口。这套房子是房改房,房产证上面没有标注建造年代。另外,我们中介公司也无权对房屋年代进行调查。”

  毛小姐还告诉记者,包先生其实签定了两份《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第一份的意向金为5000元,第二份才是1万元。第一份已经作废了,其签订时间为10月31日,该《协议》上曾注明:“该房建造年份约为(上世纪)70年代”。

  对中介及中介代理律师的说法,包先生表示:“确实有过两份协议。但应房东的要求把意向金改成了1万元之后,第一份协议就作废了。而且,在签订该协议时,根本就没有注明房龄。”

  中立律师:

  未签合同,中介无权收中介费

  就这一案件,记者昨天采访了杭州天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朱清粱。他认为,双方如果没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中介公司是无权索要中介费的。

  他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因此,中介服务合同中“买卖不成仍然要收中介费”的约定是无效的。中介公司只有在买卖成交,也就是房屋买卖合同订立后方可按照居间合同要求支付中介费。不过,中介公司虽然不可以收取中介费,却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针对《居间委托代理协议》中有关“约86年”和其他信息的记录,朱律师还认为:“这些内容所指的应该就是包先生委托包女士看的那套房子。按照一般逻辑推理,寻找房子的人只会确定大概的房屋总价、地段、楼层,不太可能非常明确地指出要买5楼的房子,只要49平方米,建造年份是约86年……”

  签协议前,应该弄清真实房龄

  昨天,记者还联系了杭州市消协有关负责人。她告诉记者,今年12月,包先生就此向该协会投诉过,要求中介公司退还1万元意向金。她也联系了中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该法定代表人明确告诉消协:“不需要调解,已启动法律程序。”

  该负责人表示,最近几年,消协接到不少房屋买卖中有关房龄不符的投诉。一些中介公司为了规避法律责任,在《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中都没有填写有关房龄的情况,这导致购房者难维权。为此,消协建议消费者,在签订相关协议之前,买房者应要求中介公司调查房屋房龄,在协议中也应明示。

  针对该案件,消协工作人员表示:“即使中介公司告诉买房者,建造年代是上世纪70年代,这也说不过去。从1970年到1979年,都属于70年代。但这套房子的真实建造年代是1969年,那就不属于70年代。”

  昨天,记者联系到了该房子的房东陈先生。他告诉记者:“房子的确切年代我记不太清楚了,到中介公司挂牌时,我报的房龄是‘86年前’。后来,我也说过房子是(上世纪)70年代的,买家可能没了解清楚……”陈先生认为,在这一纠纷中,中介公司并没弄清楚确切的房龄,工作存在不到位的地方。虽然房子最终没有成交,但他原谅了买家,不再追究相关责任。他还建议过中介公司适当向包先生收取劳务费,不要再纠缠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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