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2月25日讯
看着房价一天天地涨,卖家后悔当初把房子卖了,于是,他让开锁公司把房子的房门打开,并换了锁芯。这样的事情,公安机关该不该管呢?昨天,杭州上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了这样一起行政案件,法院的意见是:公安机关该管。
今年7月,卖家王女士与买家丁女士夫妇几经商谈,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一份。王女士把她位于杭州上塘路东方豪园的一套房子转让给了丁女士夫妇,总价85万元。合同约定:丁女士夫妇首付房款26万元,其余申请公积金按揭贷款;王女士在收到首付款后3日内,交付房屋。按照合同,丁女士付了26万元首付款后,拿到了房子的钥匙。此后,丁女士就把房门给换了,开始张罗起装修来。
这时候,王女士开始反悔了,因为房价不断涨,那套房子现在至少可以卖到100万。王女士想,反正还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就向丁女士提出,房子不卖了,并愿意返还首付款26万元,并支付违约金8.5万元,同时,要求丁女士停止装修。丁女士未予理睬。
8月8日,王女士找了一家开锁公司,把东方豪园那套房屋的房门打开,还调换了锁芯。丁女士发现后,向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朝晖派出所报案。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认为王女士故意损毁财物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于8月17日对王女士作出了不予处罚的决定。
丁女士不服该决定,向杭州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9月28日,杭州市公安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撤销了下城区分局原先的不予处罚决定,责令下城区分局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这下,王女士不干了,于是到上城区法院对杭州市公安局提起了行政诉讼。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杭州市公安局作为复议机关,有权对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进行审查。本案中,王女士委托专业开锁公司调换锁芯,使丁女士无法再使用该门,王女士实施这一行为的主观故意明显,客观上也使该门丧失了原来的使用价值,所以杭州市公安局认定其行为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并无不当。因此,法院判决维持杭州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