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杭州12月25日讯(记者 周娜 通讯员 赵小兰) 今后,容易遭受气象灾害袭击的社区、村庄以及车站、港口、码头、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将建设灾害性天气警报信息接收、播发设施,气象预备警信息将进一步深入到浙江千家万户。
11月23日,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浙江省气象条例》,该条例是浙江省制定的第一部地方气象法规,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是气象灾害多发频发的省份之一,随着全球气候变暖和经济社会发展,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将不断加重,《浙江省气象条例》将重点采取八项措施来防御气象灾害。
强化气象灾害防御的组织领导——《条例》强调,各级政府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组织建设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制定并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气象事业发展所需经费,除中央财政拨付外,列入财政预算。
明确气象灾害应急措施——当气象灾害发生时,《条例》要求气象台站及时向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机构报送信息,应急管理机构当即作出应急响应。当发生化学品泄露、核泄露等重大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时,气象部门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要求,启动相应的应急气象服务。
规范气象信息发布与传播--《条例》明确,广播、电视、报纸电信、互联网等媒体应与气象部门签订气象信息传播协议,确保实时、滚动播发灾害性天气警报,广播、电视台站不得随意调整气象节目播出时间,电信企业要提供有效渠道,保障紧急异常天气信息的及时传播
建立健全基层气象灾害防御体系——《条例》强调,容易受气象灾害危害的社区、村庄以及车站、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应建立完善灾害性天气警报信息的接受、播发设施。同时,乡镇、街道等要确定人员,协助气象部门开展防灾知识宣传、灾害性天气警报信息传播、气象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等气象灾害防御管理工作。
努力把雷击风险降到最低限度——《条例》规定,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因设施建设导致周边雷击风险增加的,建设单位要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建筑物安装的户外广告、太阳能热水器、信息接受装置等设施,不得影响建筑物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功能。
加强气候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条例》要求,气象部门要依法开展气象可行性论证。浙江省气象局要组织建立太阳能、风能监测网,为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提供评估、预报等技术支持。
把气象变化应对放在更加重要地位——条例》要求,加强气候变化的研究,定期发布全省气候公报以及气候变化评估报告。有关部门在规划编制和项目立项中,要统筹考虑气候变化的影响和气象灾害的风险。
强化气象与相关领域的合作——《条例》规定,各级政府组织建立气象、水文、海洋、生态、环境等信息共享机制,突出政府在信息共享方面的主导作用。气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专业气象信息采集、分析和预报系统,并根据实际需要发布农业、交通、旅游、城市环境、火险等级等专业气象预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