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2月26日讯
今后,房地产商销售商品房不仅要明码标示销售价格,还要明确标示与价格相关的内容,如本期销售推出商品房总套数是多少,各种户型的建筑面积和套数等。省物价局日前出台《浙江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规定》,将于2008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凡以前有关规定与新规定有抵触的,一律以新规定为准。
“这些新的规定,可以让消费者有足够的知情权和选择的余地。”省物价局有关负责人说,关于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原规定是1998年出台的,当时房价还没有完全放开,大部分房价按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进行管理。如今,房产市场已经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原有的规定已经不适应现在的市场管理。
据介绍,近两年来房地产市场存在一些“乱象”,如房源信息不透明,一些开发商为了制造房子紧俏的假象而不明确告诉消费者本期销售推出的商品房总套数,或者把好户型藏起来捂盘惜售,令消费者没有更多挑选的余地。违反规定预售商品房、价外收费、价格欺诈现象也多有发生。
鉴于此,新规定要求房地产开发商和中介机构应当在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标价牌,标示的内容包括:楼盘简况,如开发经营企业名称、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容积率、预售许可证号码、房屋类型、建筑结构、装修状况等;房源概况,如本期销售推出商品房总套数及其户型、各种户型的建筑面积及其商品房套数。
新规定还要求,与商品房销售相关的收费项目及其标准和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单位名称及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和依据,都要明码标价。属代收费用的,还应标明代收费的委托单位。
房地产经营者应当制作价目表或价格手册,对所销售的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价目表和价格手册应标明以下内容:商品房的房号、销售状态、户型、房屋层高、房屋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应分摊公用建筑面积、计价单位、销售单价、房屋总价等。新规定要求,与商品房销售有关的价格和收费,经营者应在销售合同中明确约定,未在合同中约定的不得向购房者收取。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房;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省物价局提醒消费者,凡发现有违反规定的销售行为,可拨打价格投诉举报电话12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