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2月26日讯
新年临近,一些卖场为吸引市民眼球,连连推出优惠活动。记者接到一些市民投诉,反映在某些卖场购物,付了钱,到了约定时间,却迟迟不见送货上门;再致电卖场,被告知暂时缺货。业内人士表示,这种先行出售又告知没货的形式称为“负卖”。“负卖”引发纠纷后,已经付了钱的顾客往往很被动。法律界人士表示:遇到“负卖”,顾客一定要和商家约定如违约后的一些具体的赔偿事宜,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断货收款并不少见
日前,市民黄先生在温州市区某一大型电器市场看中了一台液晶电视,当即付了款,要求次日送货,第三天他要搬新家。销售人员承诺,这个型号的电视现在温州没货,24小时之内可以到货。但两天过去了,商家没有送货的通知。到了第三天,黄先生致电当初联系的工作人员催货,对方告知,该型号电视还没有到,再延迟一天后可能到,黄先生来到该商场要求换成别的款式的电视或者退货,但对方称再给一天的时间。
黄先生认为,商家这样做明显是不诚信的,是一种违约行为。其实,类似的“负卖”在我市一些大型卖场内并不少见,特别是节假日大促销期间,一些顾客看中了商品,但商家以生意好暂时缺货为由,先收取顾客货款然后约定取货时间。到了约定的提货时间,商家往往一拖再拖,而顾客则显得很被动,不但付了钱不能按时提货,而且还要搭上时间精力。
顾客应主张“违约赔偿”
出现这种“负卖”情况,消费者可否向工商部门投诉?温州市工商局消保处有关工作人员称,这种消费已经涉及合同纠纷,工商部门最多是对双方进行一些调解。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的詹福进律师称,如果店家未按照送货单约定时间送货,一再拖延,这明显是违约。顾客可以提出解除合同要求退款及赔偿部分损失。他同时提醒,顾客可以事先在发票或发货单上写清,延迟送货或者无货,商家应当怎样赔偿,这样处理起来就有据可依。也就是说,只有当商家做出类似的“无货赔偿”承诺后,商家才会真正重视“负卖”后与消费者之间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