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违反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处罚办法》征求你的意见
浙江在线12月27日讯
将本人的基本医疗保障证(卡)出借给他人使用的,罚款500元到2000元;用人单位伪造、提供虚假证明或者虚报、重报医疗费的,由医保经办机构追回违反规定支出的基本医疗保障基金,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昨天,杭州市法制办推出《杭州市违反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处罚办法》的征求意见稿,网上征求意见。该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医保卡胡乱出借者 罚款500元到2000元
《办法》规定,参保人员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医保经办机构追回违反规定支出的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暂停其6个月以上2年以下的基本医疗保障待遇:
将本人的基本医疗保障证(卡)出借给他人使用,或将本人基本医疗保障待遇转给他人享受的;
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基本医疗保障证(卡)就诊的;
通过重复就诊超量配取药品,或者通过伪造、涂改、毁损医疗文书等手段配取与本人疾病不符或者与基本医疗保障规定不符的药品,或骗取与本人疾病不符或与基本医疗保障规定不符的医疗服务的;
变卖基本医疗保障药品目录内药品或医疗服务项目内医用材料、医疗服务的;
拒不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医保经办机构的监督检查,或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故意毁损医疗文书等资料的。
乱开处方情节严重者 暂停医疗服务资格
《办法》规定,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医保经办机构追回违反规定支出的基本医疗保障基金,其中每月送审的医疗费用按其违规费用占医保经办机构当月审核医疗费的比例,在定点医疗机构当月申请拨付的医疗费总额中扣除;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同时暂停直接责任人6个月以上两年以下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资格:
将非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或非基本医疗保障开支范围的费用列入基本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
接诊时不审阅参保人员以前的病历记载,重复给药或者非因诊疗需要进行检查、治疗或重复检查、治疗的;
接诊时不记载病历或病历记载不清楚、不完整,与发生的医疗费不符,或者发生的医疗费与病情不符的;
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或分解收费项目,不执行价格管理部门规定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造成基本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
不按处方管理规定开具处方,或者超量给药的;向患者提供假冒伪劣药品或者医用材料的。
保健品列入医保开支者 取消定点零售药店资格
《办法》规定,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如果不按处方规定配(售)药品或超剂量配(售)药品的;
将非基本医疗保障基金开支范围的费用列入基本医疗保障基金开支范围的;向患者提供假冒伪劣药品或者医用材料的;
不执行价格管理部门规定的药品价格,造成基本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
或者有套取现金,将生活用品、保健滋补品或者其他物品等非基本医疗保障开支范围的费用列入医疗保障基金开支范围行为的;
或者有通过伪造、涂改医疗文书、单据、报表等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障基金行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取消其定点零售药店资格,或直接责任人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保障服务的资格。
由医保经办机构追回违反规定支出的基本医疗保障基金,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其定点零售药店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