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2月27日讯
昨天上午,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在省人民大会堂召开。会议重点听取了杭州宁波两市报批的《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说明及审议结果报告。
由于近期电动车交通事故频频发生,使得《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特别引人关注。
“总量控制”“流量控制”一字之差
《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在初稿草案中曾提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和车辆保有量情况,在市区的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和滨江区对汽车、摩托车、人力三轮车、电动自行车登记实行总量控制。”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立法咨询委员会相关委员认为,车辆总量控制问题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存在争议。经市人大常委会议审议通过后的条例把这条改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和车辆保有量情况,可以实行道路交通流量控制。”
“总量控制”到“流量控制”的一字之差,含义也有所不同。“总量控制”是说要对车辆上牌实行限制,“流量控制”则是指交通管理办法。“流量控制”总体来讲包括以下几种方式:路口卡口、禁止左转、单行线、单双号通行等。
电动车超速、未携带行驶证要罚款
对于电动车,条例提出要加强管理,规范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改动、拆除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规范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规定其车速不得超过国家的规定时速。
如故意遮挡、污损车号牌或改动、拆除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携带行驶证的,都将受到警告或处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车辆至处理完毕。驾驶电动自行车超过国家规定的行驶时速的,将被处以50元罚款。
今天下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会议将对有关法规草案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