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2月28日讯
安徽籍司机李某驾车途经绍兴县柯桥城区,结果被交警部门处以100元罚款,其理由是李某驾驶货车闯禁。对此,李某认为,他途经的路段根本没有货车禁行标志,所以交警部门执法不当。他为此提起诉讼,要求交警部门赔偿两分钱。前天,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绍兴县交警部门作出的处罚有效,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案情回放
货车闯禁,司机“吃”罚单
今年6月1日18时许,安徽人李某驾驶一辆解放牌轻型普通货车,从绍兴县柯桥街道“瓜渚风情”小区出来,途经湖西路、群贤路口时,被正在值勤的交警拦下。交警认为,李某的行为已涉嫌违反禁令,遂依照有关规定当场对李某作出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李某认为,他当时在无禁行标志的道路上正常行驶,是公民的合法行为,任何人无权干涉,所以交警的处罚没有道理。在交涉无果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绍兴县交警部门依法撤销该处罚决定,并赔偿其经济、精神损失人民币各一分钱。
-庭上交锋
货车在柯桥禁行有依据吗?
李某称,当时他驾车行驶在路上,并没有看到路上有禁行标志。6月4日,他再次前去实地踏看,查实该地段确无禁行标志,并在各主要路口拍下照片为证。另外,对于道路的禁行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5条已经有了规定:“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禁止拖拉机通行。其他禁止拖拉机通行的道路,
(上接01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这意味着,“在大中城市”的“中心城区内的道路”也仅仅是“禁止拖拉机通行”,而只有几平方公里面积的柯桥街道,根本无须对汽车“禁止通行”;即使“禁止拖拉机通行”的道路,也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那么,绍兴县交警大队有没有权力在柯桥街道划分汽车通行的禁区。他由此认为,交警部门对其作出的处罚违法。
绍兴县交警部门则认为,李某驾驶货车自柯桥城区湖西路由南向北行驶,驶至湖西路与群贤路岔口,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5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的规定,他们对李某作出100元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并无违法或不当。
同时,该部门还提供了绍兴县人民政府于2004年10月14日发布的《关于柯桥城区禁止货运汽车通行的通告》和示意图,以及于同日发布的《关于柯桥城区禁止货运汽车通行的通告》,另外也提供了各路口禁行标志的照片。
-法官断案
二审判决:交警处罚有效
绍兴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有关法律,绍兴县人民政府和被告绍兴县交警部门有权制定、公布并组织实施柯桥城区货运汽车禁止通行区域的规定。现李某的行为显然违反了上述规定,所以交警部门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效。
李某对一审判决不服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中院在庭审中,对李某用以证明受罚路段未设置禁行标志的两张含照片的光盘,认为在一审中未提供,且无正当理由,所以不予采纳。另外查明,交警部门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了能证明该路段有禁行标志的照片,所以李某提到受罚路段无禁行标志的理由与事实不符。中院认为原审判决并无不当,遂驳回李某的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