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重罚发布虚假广告者。
近年来,浙江省广告业发展迅猛,2006年全省广告经营额突破100亿元,名列全国第四位。但有一些广告活动主体受利益驱使,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欺瞒消费者,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了较大的社会负面影响。据浙江省广告监测中心统计,仅2006年被监测到的各类违法广告就达33942条次。
浙江省人大有关负责人表示,多年来,各级工商、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持续高压打击,成效显著。但在虚假广告认定、处罚等多方面法律依据不充分,执法仍面临很大困难。而且对违法广告行为的处罚偏轻,远远低于广告主发布违法广告获得的非法收益。违法成本过低,致使违法广告主无所顾忌,违法广告屡禁不止。
新出台的《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对广告主处广告费用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停止其部分或者全部广告业务。
对于涉嫌虚假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用途化妆品等与广大消费者身心健康密切相关的广告,根据规定,有关部门可以查封或者扣押与之有关的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