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1月03日讯
昨天上午,52岁的安徽籍农民工安培义与其他18位来自安徽、江苏和河南等地的农民工,从舟山普陀区人民法院拿到了包工头拖欠他们的近3个月工资,共计人民币22.5万元。
安培义等人原本在舟山普陀一家船舶修造企业从事油漆作业,当时承包该油漆作业工程的有两个包工头。后来,一个陈姓宁波象山籍大包工头携工资款逃逸,已不知去向,19个农民工的22.5万元工资无处着落,另一个小包工头则只好向普陀区人民法院信访求救。
法院一时无法找到大包工头,只能对那家船舶修造企业实施民事调解。在法官苦口婆心的劝说下,企业终于同意负连带清偿责任。
帮农民工寻求讨薪办法
普陀人民法院副院长徐文斌告诉记者,农民工工资的拖欠现象相当普遍,涉及人数众多而涉及人均资金却相对较少,主要是由于农民工法律意识淡薄或包工头卷款而逃所致。因为证件不全和贪图方便等,大部分农民工没有在正规职业中介机构求职,而是通过个人找工作,也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工资被拖欠后,农民工为保住“饭碗”而“委曲求全”,没有立即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反而促成了某些企业和包工头的违法行为。
据介绍,包工头与农民工之间为雇佣关系,包工头实际上并不是用人单位,所以该雇佣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并非劳动关系,农民工起诉包工头的案件,劳动仲裁机构不予立案受理。但如果运用行政强制手段处理欠薪问题的时间跨度过长,尤其是春节前夕,农民工急于返乡,在迟迟未能解决的情况下,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为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法院只能在民事调解上下功夫,开辟绿色通道,竭尽所能,想方设法帮农民工寻求讨薪办法。
有关人士指出,拖欠农民工工资是一种缺失诚信的表现,是包工头越过道德底线的行为,同时也让人对其所承包工程项目的质量产生怀疑,直接影响了企业的诚信。
为农民工贴上“护身符”
《劳动合同法》规定,不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将受双倍工资处罚,用人单位欠薪,劳动者可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这两项规定都为年关农民工讨薪大开“绿灯”。随着新法出台,企业必须推进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督促包工头把工资款及时发到每位农民工手中,并全面落实企业的工资保证金制度、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企业信用档案制度和农民工记工考勤卡制度,为外出的农民工贴上“护身符”。
据了解,为确保2008年元旦、春节期间农民工能及时拿到工资,我市开展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专项活动的主要检查对象为建筑业、船舶修造业、水产品加工业、餐饮服务业以及个体工商户。据了解,截至去年11月底,全市劳动监察部门为劳动者追讨工资872.77万元,涉及职工2532人。去年,全市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共为250多名外来民工追回欠薪250多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