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1月03日讯
以为没有了财产,法院就无法执行。于是,事主便私自将法院查封的财产变卖掉,殊不知,这样的行为不仅不会免除民事债务,还触犯了刑律。日前,绍兴诸暨市人民检察院对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寿某是绍兴诸暨市同山镇人,1997年以来,寿某夫妇先后多次向何某借款总计20万元,但一直未能归还欠款。2006年4月,何某向法院起诉寿某,要求寿某归还欠款20万元,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法院根据何某的财产保全申请将寿某夫妇名下价值20余万元的电脑袜车等财物查封,随后判决寿某夫妇归还欠款20万元及相关利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判决生效后,寿某夫妇却未履行生效判决。
2006年7月22日,诸暨市人民法院发出执行令,寿某夫妇签收后向何某承诺在一周内归还欠款,否则将以被查封的价值相当的电脑袜车作评估拍卖后清偿债务。2006年9月底,寿某在未执行上述判决及承诺的情况下,私自将已被查封的电脑袜车卖给他人,得款11余万元,却仍是拒不归还何某的债务,致使人民法院所作出的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诸暨市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寿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遂向法院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