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1月04日讯
500多名渔民工资得到保障,国内债权人利益受到保护,审理期间未发生一起群体性事件——在浙江省舟山中院审理的一起破产还债大案中,取得了多方满意的良好效果,只因他们始终将和谐理念贯穿于整个审判过程——破产还债大案的背后
近日,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圆满审结一起外资独资企业大舟公司破产还债案,1300多万元人民币的破产财产以42%的高比例在近百家债权人中分配完毕。这是舟山中院历年来处理破产企业清偿案件中清偿率最高的一次,依法保护了国内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外商独资企业破产:500多名渔民工资无着落
大舟公司是由印尼开屏集团全额投资成立的外商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于1999年11月取得我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由于经营不善,2005年5月,印尼开屏集团向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该公司破产还债。
据审理该案的法官介绍:此案有三个特点。一是涉及的国内债权人人数众多,同时尚有近500多名的渔民和55名管理人员的工资没有发放,此案的审理直接涉及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稍有不慎就容易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二是大舟公司系外商独资企业,投资人印尼开屏集团因关联交易申报了527万余美元的债权,而国内的总债权金额仅为3000余万元人民币。该笔527万余美元的债权是否予以确认,直接关系到国内债权人的分配比例;三是破产财产权属不明,而且有部分船只在印度尼西亚海域作业时被印尼军方扣押,财产变现十分困难。
审慎处理:确保无一上访事件发生
舟山中院在受理该案时针对案件特点,确定了“全力维护社会稳定、谨慎审核涉外债权、全面催讨企业债务”的和谐审判理念。
破产案件的审理周期较长,债权人心情焦急。而国内债权人中主要是舟山本地的个体工商户,人数众多,并多次在普陀区政府门前聚集,要求政府出面予以解决。案件承办法官做好几个主要债权人的思想工作,以点带面,通过他们再做好其他债权人的解释工作;对债权人来人、来函、来电有问必答,及时说明案件的进程和存在的困难。审判人员的工作作风赢得了债权人的理解和支持,案件审理期间无一上访事件发生。
船员和管理人员被拖欠工资事关民生,舟山中院予以高度重视。在立案前,舟山中院就与宁波海事法院联系,在船舶拍卖款中划拨近1000万元人民币支付给500多名船员,及时化解了矛盾;立案后,迅速审核55名管理人员的工资,在破产财产中以第一顺序清偿。
涉外债权确认:保护国内债权人利益
大舟公司的开办人为印尼开屏集团,其申报的债权达527万余美元,其中包括借款债权153万美元、入渔费373万美元和加油款等,债权金额占破产总债权的4/7。
该笔债权的审核确认是案件的焦点问题。债权金额大,是否确认直接影响到国内债权人的分配比例;如果处理不当,又存在很大的外事风险。
案件审理期间,承办法官在舟山、福建等地走访调查了5家水产企业,对同一海域同一时间的印尼的“入渔费(海洋资源费)”予以调查;查找了大舟公司经营期间中国、印尼相关的海洋资源的政策性文件;查阅了大舟公司的船舶档案文件。
通过各种途径的努力,合议庭经充分合议后就印尼债权作出“确认153万美元的借款债权申报”的裁定,就478万美元入渔费作出“要求印尼开屏集团予以返还”的裁定,并同意债权人所提出的153万美元的借款债权在入渔费中予以抵消的主张。
该方案有理有据,印尼开屏集团对上述裁定均未提起上诉。法院既合理化解了矛盾,又依法保护了国内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