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1月07日讯
拖欠两个多月的工资还没拿到手,却因为丢失货物,被商场责令赔偿。快到年关了,家住绍兴越城区东湖镇的陈女士接二连三遇到这样的倒霉事,让她懊恼万分。说到赔偿一事,陈女士说她固然有责任,但货物是放在商场内不见的,为什么要让她赔80%的费用?
去年10月开始,陈女士在绍兴市区一家家电商场做电器推销员,一直做到当月月底。今年年初,她跳槽去了别的家电卖场,谁知她这一走,那个月的580余元工资没了着落。期间她多次致电代理商催款,但均被告知钱还没发下来。
“这件事一直未解决,接着又发生让我感到非常委屈的事情。”据陈女士称,去年11月,她的柜台拉来几箱货品,其中两台电磁炉由于仓库货物已满放不进去,于是她就将电磁炉放在自己的柜台旁边,等次日一早放进仓库。岂料次日一早她将此事忘了,直到下午下班时一看,发现电磁炉不翼而飞。
最后,商场经过与厂家讨价还价,确定两台电磁炉须赔偿790余元。其中,陈女士个人负责赔偿592元,从她的工资里扣除。“东西是从我手上弄丢的,我固然有责任,但为什么要赔那么多,难道商场就没责任吗?”陈女士委屈地说。
记者就此致电陈女士销售品牌的电器代理商。据称,陈女士的工资一定会发给她的。由于工资要问厂商拿,所以时间耽搁比较长,一般需要两个月以上。一旦拿到工资,他们会马上通知陈女士。
至于赔偿电磁炉一事,这家家电商场的店长告知,“我们的货物都凭单入库,假如没入库,就不算是商场的货物。”店长说,商品遗失的赔款是直接给厂家的,入了库的货物一旦丢失,店员是不用负责的,由商场全责赔偿。而柜台是不能摆放实物的,因为领导的失职,柜组长和主管还各赔了100元。
记者就此咨询了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的柳律师。柳律师认为,店家作出要店员赔偿的决定须以相应的规章制度为依据。《劳动法》上有规定,职工有严重失职或徇私舞弊的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必须由用人单位举证,方能进行赔偿。对此,这家家电商场的店长认为,货物未入库,而且陈女士也无法证明货物是在商场内丢失的,只能按照谁丢失谁赔偿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