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1月10日讯 贵州籍务工者游某的肖像,被印在了公司的产品资料样本上,寄往全国各地,发行量不计其数。在他看来,自己这几年,一直在做免费“形象代言人”。
日前,他以侵犯肖像权为由,将公司告到瑞安市人民法院。昨天,记者从瑞安法院了解到,这类员工状告公司侵犯肖像权的案件较为鲜见。
他的照片上了公司产品册
2000年,游某经妹夫介绍,进入瑞安一家生产安全器材的公司当冲床工。2004年4月,游某在工作时,办公室主任忽然把他叫了出去,让他去拍照。
游某说,自己当时还挺高兴的,因为车间那么多工人,就叫了他一人。随即,他被带往东门车站对面一个建筑工地(现在大楼已盖好),被要求系上公司生产的高空安全带,爬到高处,摆出种种姿势,由老板彭某和一名技术员替他拍了许多照片。
“之前我一直以为照片是贴在公司内部墙壁上用的,直到几个月后,我看到公司产品资料样本时,才发现这组照片被专门用于高空作业安全带的宣传。”当时游某觉得既惊讶又挺尴尬的,一些同事还经常拿此事开玩笑,说他是明星,在他的肖像上胡乱涂鸦,给他戴副眼镜或画圈胡子。
一开始,游某并没有将这个放在心上,“那时是因为我根本不懂什么叫肖像权,后来虽然知道有维护肖像权这么回事,但想想在公司里打工,老板也不错,就算了,当是为公司做贡献。”
闹矛盾后起诉原公司
事情的转变发生在去年7月。厂里是计件工资制,他因没活干就提出了辞职,之后妹夫小彭因为跟老板闹了点不愉快,也离开了公司。
“但让我生气的是,之后,我老婆和我妹妹也被公司开除了,还讲不出个道理来。”游某决定起诉,“他做老板的如此无情,我没理由免费给他公司做广告。几年来,这些样本资料被发往全国各地,有多少本,数都数不过来,这都是侵权行为。”
游某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两万元。
被告:
员工有责任帮公司宣传
游某起诉后,公司老板彭某表示,多年前他是曾将游某照片刊登在公司产品资料样本上。但他强调,当时让游某拍照时,是跟他说明用途的,“不然,他怎么肯答应拍照。而且帮公司宣传产品,这是员工职责。何况当时除游某外,还有一些技术人员也都被拍照了。如果每个人都来说侵犯肖像权,那不是又会多出很多原告。”
在游某提供的资料样本上,记者发现,的确还有其他工作人员的照片,但大多是群体照,个人照不是侧面就是背面,看不太清楚脸部五官。的确如游某所说,那些照片与他的那一组相比,实在不太显眼了。
游某的代理律师习女士认为,被告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原告同意,擅自使用原告的肖像用于商业广告,公司因此非法获利320余万元,其行为明显构成侵权,应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