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月11日讯 1月1日,《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所有企事业单位、所有在职场打拼的人,对这个旨在维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给予了高度关注。无数人希望这部法规能一举改变以往的各种不合理现象,有了法律撑腰,许多人希望自己能够从此对不合理的事大声说“不”。
但新法实施10多天来,预想中的巨大变化并没有马上到来。用人单位的强势地位虽然有所松动,但根深蒂固的职场潜规则,依然没有淡出。而心怀希望的蓝领、白领、银领、金领们意识到,也许还得再过上一段不短的时间,“好日子”才会真正到来。
2008年年初,《劳动合同法》撞上了现实,阵痛无可避免。处在门槛上的人们,又是怎样一番心情?本报记者在职场中展开了调查。我们的故事,就从找工作的人开始。
经历
试用期一个月的工作几乎没有
双眼紧盯着橱窗里的招聘广告,腋下夹着装满简历的文件袋,走一步,停几分钟,不时还从口袋里掏出便笺本和笔,写写画画。
这是郭宪成,今年22岁,湖北黄冈职业技术学院大专毕业,电子专业。跟其他来人才市场的求职者一样,他把所有招聘广告看了个遍,生怕错过任何一个机会。
“现在找工作是比以前好一点点了,至少可以跟老板谈一谈试用期的问题。”
刚刚来杭州3个月,郭宪成却已是职场老手。两个月前,他应聘到杭州一家电子公司,做电脑技术服务,因嫌公司管理混乱,半个月后“炒老板鱿鱼”。一个月前,他来到一家商标公司,又担心与自己的专业知识渐行渐远,再次辞职。“他们都要先试用3个月,而且规定半个月后才能拿工资,感觉挺冤的。”
这回他想好好找份工作。“正好《劳动合同法》开始实施了,试用期可以缩短很多。”郭宪成记性好,他说虽然自己没有研读过《劳动合同法》的细则,但是平时看报纸、看电视的时候就有意识地关注这个法律,以便在找工作的时候为自己撑腰。
“上面规定好的,合同期限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能超过一个月;合同在一年到三年的,试用期不能超过两个月。”作为一名求职者,郭宪成把与试用期相关的条款记得格处清楚,几乎倒背如流。
但新年过后的第一场应聘面试,郭宪成仍然跟以往一样遇到了“试用期3个月,合格后签一年合同”的对待。他索性跟这家礼品销售公司摊牌,告诉对方试用3个月是违法的。“老板就含糊地回答我说,试用3个月便于考察我的工作能力。协商了很久,他们最后给我承诺最多两个月。”
虽然已经跟这家礼品公司初步达成就业协议,但是郭宪成还想再观望观望。他说,现在应届毕业生竞争太大,一张大型的招聘会广告,仔细看下来,适合无工作经验求职者的职位不到5个。如果没有更好的去向,他只能硬着头皮接受两个月的试用期,然后接受礼品公司一年的合同。
“就算有《劳动合同法》,但在很多时候,我们还是受制于企业。为了找一份工作,很多苛刻的条件,我们没办法不接受。”郭宪成说。违约金仍是难跨的一道坎
(上接A2版)
违约金仍是难跨的一道坎
与郭宪成不同,现在李莉面前就有一份知名银行的录用通知书,但是她却一点也高兴不起来,反而更加焦虑了。
“为了保险起见,我决定明天打电话问问有关部门到底是怎么回事情。”还没有和用人单位签合同呢,她已经要拨打劳动保障咨询热线,想要维权了,这是为什么?
此前,通知李莉签协议的银行工作人员告诉她,因为已经开始实施《劳动合同法》,所以她们这一批新员工要比以前的毕业生待遇好,尤其是违约金那一条,由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已经取消了。“对这一点我印象特别深刻,当时还想着,自己那么快就成了《劳动合同法》的受益者。”
李莉和其他同学对于人事方面的新闻特别关注,在《劳动合同法》还没实施时,她们已经找来研究过了。李莉将《劳动合同法》里有关违约金的内容翻给记者看,第25条写着:“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当她被这家银行录用,正准备签合同的时候,她马上发现了问题。就业协议的备注中,违约金这一条款依然在列:如果半年里,李莉和其他公司签合同,就要一次性付给银行2000元的违约金。李莉向银行提出疑问,工作人员的解释是,现在签的是就业协议,不是劳动合同,设违约金是为了保证李莉在毕业之后到银行工作。
就这个问题李莉还专门向周围同学打听了一下。一位已经在银行工作的师兄告诉她,他们签订协议的时候也有违约金这一项内容,金额大概等于工作后第一个月的工资。而李莉另外一个已经签约房地产公司的同学,也受到了违约金的束缚,而且是她的两倍,要4000多元。
李莉告诉记者,除了违约金,协议还应涉及合同期、服务期、试用期、福利待遇、工资等内容,银行一会说《劳动合同法》里没有规定一定要写,一会又说有;就业协议里一会加进一条,一会又说不能加。“我们是学生,也不是专业人士,就只能任由企业在招聘条件上加加减减。”
就业协议中的有关条款是签订劳动合同的依据,李莉担心,现在一旦接受了“不平等”的合同,等到签正式劳动合同时自己只能眼睁睁吃亏。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面对种种要求,毕业生中多数迫于就业压力,抱着“过了这村就没这店”的求职想法,没有提出异议就签下了就业协议书。这让提出问题的李莉成为了“异类”。李莉觉得很无奈。
调查
求职者无奈接受不合理条款
正在找工作的人,是最先感受《劳动合同法》实施效果的人群。在杭州的几个人才市场,记者对他们做了个小小的调查。
在采访了10多名应届毕业生后,记者发现,他们大部分只是听说了《劳动合同法》,但问及一些与其自身利益相关的条款,他们都回答含糊。
今年6月即将毕业的浙江大学城市学院的刘帅,去年12月底刚刚获得一家世界五百强企业杭州分公司职位。“我只是在找工作以后才听同学们说起试用期有新的规定,其他的就不清楚了,在学校也没有接受过这方面的教育。”刘帅说,能找到工作就不错了,谁还计较这些。在他周围的同学里,工作没着落的多着呢。
一些已经就业几年、正要换工作的年轻人同样迷茫着。
小余拥有近两年的工作经验,前不久他刚跳槽到一家公司。之前,他曾在两家公司以编外人员的身份替人干活,不仅享受不到同工同酬,还一直等不到正式编制。
新公司先和他签订3个月试用合同,这段时间里,无论干多干少他都只能拿900元,试用合格才正式签合同。
“要是正式员工的话900元也只能算是一个基本工资,还能根据业绩多少拿奖金。”上两次领工资时,小余只得看着正式员工的工资流口水。
得知《劳动合同法》对使用期作出了明确规定后,小余气愤中带着无奈,“那有什么办法呢?我闯过层层笔试面试,好不容易才获得的工作,难道还因为这点小事跟人家翻脸走人啊!反正是他们说了算,只能由他了。要是去维权打官司,成本太高啦,要回来的钱还不够付律师费呢!”
民工最关心按时拿到工资
记者还走访了外来劳动力市场。接近年关,寻找工作的外来务工者不是很多。但是空荡的招聘大厅,和求职者热切的心情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现在的招工信息比以前详细了。”正抬头看着各种招工信息的重庆小伙子李元林,指给记者看那一张张写着招工信息的通告纸。现在的通告纸比以前大了一倍,在原来的表格下面,详细写着,工资是多少,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等等内容。
李元林告诉记者,在劳动力市场内的这些变化都是有道理的。“《劳动合同法》里有规定的嘛!”虽然对于《劳动合同法》里的详细内容还没好好看过,但是电视报纸前段时间一直在说,所以他也知道。
关于《劳动合同法》的条款,李元林也说不上来。记者试问一些关于招工方要给员工交保险,还要付加班工资等问题,他笑了笑说,他觉得最最要紧的,就是能够保证他们的“血汗钱”。“最基本的权益就是,保证付出多少就有多少回报。”说到这一点的时候,周围的求职者纷纷点头,“我们外地来打工的,什么都不懂。工作苦一点,累一点,都没关系,只要求报酬好,年底拿得到工钱。”
“我们找工作要求不高,工资不要太低,能按时付工钱,这样我们绝对会安心工作的。”李元林说
应聘者在寻找适合自己的单位。
(资料照片)
职业介绍所里的求职者。
(资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