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1月14日讯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使历时两年的“大光明”商标争议案使尘埃落定。在和17家“大光明眼镜公司”的较量中,“浙江大光明”成功守住了“大光明”商标。日前,“浙江大光明”再次对“宁波大光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进行投诉,17家“大光明公司”面临更名风险。
2005年8月,浙江大光明眼镜有限公司到宁波市工商局投诉宁波大光明眼镜有限公司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得到受理。浙江大光明眼镜有限公司表示,宁波大光明眼镜公司故意把企业商号和商标混淆,在眼镜盒等各种产品包装、店面装潢以及经营活动中显著标注、突出使用“大光明”字样,把企业名称当成商标来使用,足以造成消费者的误认。
但是宁波大光明却反戈一击,在同年12月牵头省内16家大光明眼镜店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消“大光明”商标注册申请,使得浙江大光明眼镜有限公司对其投诉处于中止状态。浙江大光明做梦也没想到,转眼“原告”反成了“被告”。
而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此如何裁定呢?
商评委认为,由于我国企业名称登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规定,造成在不同区域可能出现企业名称中商号相同的情况,这一事实并不能说明该商号本身不具备显著性和识别性。商标“大光明”在不同地区登记、注册商号,所起到的仍是识别不同企业的识别作用。“大光明”既不是眼镜行业中区分不同类别眼镜商品的通用名称,也没有直接表示眼镜商品或相关服务的特点,虽然浙江大光明有限公司将“大光明”作为商号使用,但其性质仍属于区别不同企业商号,而并非行业通用的贸易场所名称,因此,“大光明”文字组合仍然具有显著性的标志。
其次,宁波大光明等17家企业中有8家成立时间早于“大光明”商标提出注册申请的时间,但所提供各自的荣誉证书、广告发票等,绝大部分取得时间晚于“大光明”商标提出注册申请时间。
浙江大光明眼镜有限公司自1995年已使用“大光明”作为商号,在“大光明”商标提出注册申请之前,17家眼镜企业和浙江大光明的“大光明”商号各自使用,而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浙江大光明眼镜有限公司是以占有他人品牌信誉为目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将商标进行注册。
最终,商评委裁定“大光明”商标合法,予以维持。此后,宁波大光明等17家企业对商评委裁定不服,相继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结果被一一驳回。
“从经济学角度来说,他们都是输家,只是谁输得更多而已。”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钱梁对“大光明”商标争议案作出了这样的点评,败诉一方除了承担此次案件所需的正常开支外,今后浙江大光明眼镜有限公司的投诉,将使他们不得不面对更多赔偿、处罚,甚至可能面临失去商号权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