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1月18日讯
仓库保管员用煤气灶在仓库里面做饭,结果一不小心烧了厂房,损失上百万元。日前,诸暨市人民法院对赵家镇东溪村村民韩某作出一审判决,以犯失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
2007年9月2日17时许,诸暨市暨阳街道八一路27号综合楼发生火灾,接到报警后,诸暨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调派了消防、巡特警和派出所民警等到场灭火救援和维持秩序。经过1个多小时的奋力扑救,大火被扑灭,未造成人员伤亡。
火灾发生后,诸暨市公安消防大队立即对该起火灾原因进行立案调查。通过现场勘查和询问,查明了火灾原因和火灾事故责任,确认仓库管理员韩某有重大失火嫌疑,并于当晚8时许对韩某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韩某供认了因为自己在仓库内违章使用液化气做饭不小心引发火灾的事实。该起火灾过火面积达900平方米,烧毁大量财物,造成了上百万元的财产损失。
法院认为,当事人韩某过失引起火灾,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依法判处韩某有期徒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