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1月19日讯
舟山定海人黄某向人买屋后,欲付款时,由于忘记银行卡密码,提款失败,延迟履行交款义务,不料4天后,卖方解除合同,拒绝卖房,且不予归还买方先行所付款。黄某向定海法院起诉后,法院判决认为在合理迟延履行期限内单方解除合同,被告有过错,要求返还房款、定金及中介费。对方上诉后,经舟山市中院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双方:签下购房协议
据法院审理查明:去年6月19日,黄某与陈小青(化名)的代理人陈敏(化名)通过吉祥中介和星河中介,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黄某买下陈小青所有的坐落于定海沿港东路的一套房子,房款为65万元。
双方约定,黄某先于6月19日当天支付购房定金1.5万元,房款于8月30日之前分3次支付,其中于6月22日之前须付款35万元,。
买方:起诉卖主悔约
这场房屋买卖由于一次提款失败中途出现变卦。
据黄某起诉称:6月21日,他前去建设银行提款时,忘了一张15万元的存款单密码,只能挂失(有挂失单证明)。因此,黄某只提取到20万元支付给房主陈小青。当天在中介所的协调下,对方同意先收20万元,余款在交易过户时付清。
但是6月25日,黄某拿着钱前去中介所办理过户手续时,陈小青的代理人陈敏以黄某在6月22日没有付清15万元为由,单方面悔约,拒绝履行合同。
黄某认为,对方这样做,实质是为了多赚取钱财,所以被告陈小青、陈敏归还他房款20万元及利息,双倍归还定金共计3万元;赔偿原告当初付的中介费4200元。
8月15日,黄某又向定海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表示两被告在黄某提出诉讼时,不但不归还房款,而且要将房屋另择其主准备出售。8月29日,定海法院作出裁定,查封了陈小青的这套房屋。
黄某起诉后,两被告答辩认为:陈敏是陈小青买卖房屋的代理人,并非合同当事人,不应承担合同责任。
合同履行中,由于黄某未按约支付房款,被告在6月24日,通知原告解除了房屋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责任在于黄某。
据此,被告提出,同意返还房款20万元,但不同意返还定金,赔偿利息及中介费损失。
法院:还房款还定金
定海法院受理该案后审查认为,陈敏作为代理人,不用承担房屋买卖合同的责任。
原告黄某虽然密码遗忘无法提取的客观事实存在,但并不因此免除他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因为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责任为无过错责任。
但是,该法院还认为,我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当事人才有权解除合同。在该案中,黄某迟延履行后,6月24日,被告向黄某催款。6月25日,即延迟支付的第4天,黄某前去支付房款。法院认为,这应视为在法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因此,被告单方面解除合同所持理由不能成立。被告解除合同有过错。
定海法院判决:限陈小青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返还黄某20万元房款支付利息;陈小青双倍返还定金共计3万元。驳回黄某其他诉讼请求。
陈小青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后,市中院受理审查该案,并对双方进行了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自愿协议:陈某返还黄某房款20万元;返还购房定金1.5万元;返还中介费2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