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1月24日讯
国家发改委1月15日公布《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昨天,记者从省物价局了解到,该局已发出2008年第1号公告,加强市场价格监管,正式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并确定食用植物油、液化石油气、大米及当地消费量较大的粮食制品、猪肉、牛奶等商品纳入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目录。
在公告中,省物价局公布了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需要向省物价局提价申报的商品和企业目录,及需向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调价备案的商品目录。列入提价申报商品和企业目录为:食用植物油加工行业,申报品种包括菜籽油、豆油、调和油,申报企业则有浙江新市油脂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正大粮油实业有限公司、金光食品(宁波)有限公司;液化石油气经营行业,申报品种包括国产及进口液化石油气,申报企业有镇海炼化碧辟(宁波)液化气有限公司、浙江中油华电能源有限公司。调价备案商品目录为:大米和当地消费量较大的粮食制品,菜籽油、豆油、调和油,猪肉,牛奶,液化石油气;具体品种、规格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省物价局表示,自公告之日起,列入提价申报目录的企业,生产经营列入提价申报目录的商品,需提高价格的,应当按照《办法》规定向省物价局申报。调价备案企业目录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提出,报省物价局审核批准后公布。在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经公布的调价备案企业提高列入调价备案目录的商品价格,并符合《办法》第十条所列情形的,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向市或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履行调价备案程序。
“浙江将加强对相关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监测分析。”省物价局有关人士说,尤其对列入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实施范围的商品及服务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化情况要进行重点监测。同时将加强对与干预对象关联度较高的商品及服务价格的监测,严格控制价格变动的连锁反应,防止价格波动向更大范围内传导。此外,物价部门还将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纳入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范围的商品及服务的价格检查,对经营者不按规定要求执行价格干预措施以及散布谣言、串通涨价、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对性质严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典型违法案例,要公开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