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1月25日讯
“我们宾馆马上要转让了,有40多个员工的合同要提前解除。宾馆方面答应给我们经济补偿,但补偿标准却是按照我们每月的基本工资来计算的,不包括奖金。这样的补偿方法不知是否合乎政策?请你们帮我们咨询一下好吗?”打电话的李先生是这家宾馆提前解除合同的员工。
李先生在萧山一家宾馆做网管,已工作了4个年头了。因为最近这家宾馆要转让,他和40多个同事的劳动合同将被提前解除。为此,宾馆方面已与这批员工开过协调会,明确表示,愿意承担违约责任,向每个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是,据我们了解,宾馆方面准备发给我们的经济补偿金是按照每个员工的月基本工资来算的,奖金、津贴等全都不计算在内。”李先生说,对宾馆的这个补偿标准,不少员工反映,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应该是一个月的总收入,包括奖金和津贴等。“如果光算基本工资,我每月只有850元,如果加上奖金就有1500元左右,差距实在太大了。”李先生恳切希望记者能早点帮他们打听相关政策。
为此,记者专门联系了杭州市劳动保障咨询服务中心。据服务中心一位工作人员解释,李先生急切想了解的政策,其实《劳动合同法》第47条已作出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按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同时,《劳动合同法》还规定,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而这个工资是指劳动者的应得工资,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杭州市劳动保障咨询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说,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的所谓“最低工资”或者“基本工资”作为工资计算基数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遇到这样的情况,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权利。(251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