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步大连的大商集团
如果真像新天百所说的,43家知名品牌供货商撤柜均因受到大商胁迫,那么,大商集团的实力究竟有多大?
记者在街头随便买了一本《大连观光地图》,展开后发现,地图最上端就是大商集团的简介及其位于大连市的商业场所展示,占据了1/3的版面。记者数了一下,除了大连瑞士酒店外,大商集团在大连市共有18个商业场所,其中以零售百货为主,另有家具广场、电器商场各一个,大连商场、新玛特、麦凯乐、大商超市等品牌店均属大商旗下。在大连市核心区域约6平方公里范围内,聚集了大商旗下10家百货店和专业店,营业面积一般在20000~60000平方米之间,组成了大商百货集团。
尽管“同行是冤家”,但大商作为中国商业界的一头巨鲸,难道会跟新天百这样一个营业面积只有区区2万平方米的老牌商场过不去?
据大连市锦辉购物广场企划课课长邵钧介绍,大商和天百的竞争由来已久。就所属系统而言,最早它们分别属于一商局和二商局;就所在商圈而言,它们分别位于天津街和青泥洼桥商业街。
天津街闻名大连以至全国,是大连历史悠久的步行街。天津街始建于1909年,是大连的黄金商圈和重要的城市地标。它比肩于北京的王府井、上海的南京路,记录了大连市商业文明的发展史和城市的变迁史。在这条长度近千米的长街上,商铺林立、业态错密,购物、美食、娱乐、消闲等功能齐备,与现代的SHOPPINGMAIL相比毫不逊色。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天津街进入了繁盛时期,大连首批万元户很多都发迹于此。现在,天津街上有天百大楼、天伦商厦、国泰大厦、巴黎之春购物中心、新世界百货等大型商场。
青泥洼桥商业街虽是后起之秀,但发展迅速,以大连商场、秋林女店、麦凯乐商场、先施秋林、中山大厦商场(它们均属大商集团)为核心,构成青泥洼桥商业街,并超过天津街成为大连最繁华的商业街。
上世纪90年代,大商还没有扩张到这么大规模,二者之间势均力敌,竞争也仅限于服务特色——天百推出“十五条龙”服务,大商也推出了“108条举措”。
“大商近几年的发展战略很好,企业规模不断扩大,但现在有些过头了。表现之一就是供货商必须完全服从于它。一方面,大商的迅速崛起为中国民族商业树起了一杆大旗;另一方面,一味追求规模、追求销量,而忽视了内功的提升,也非常危险。郑百文就是一个先例。”邵钧说。
总之,大连市的百货业现已处于超饱和状态——这是邵钧对新天百现象的终极概括。
事实确实如此。早在2003年2月份,大连市市长夏德仁在全市商品流通工作会议上讲话时,就引用了如下的数字:全市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设施建筑面积为450万平方米,全市人均商业面积1平方米。而最新统计表明,目前大连市一万平方米以上的百货店已达35个,中山区更以17个大型商场雄踞榜首!而这17个大型商场中的一半以上又密集地分布在青泥洼桥商业街。
超饱和的业态分布引发了激烈竞争——2005年初的1个多月里,相距不远的威沃百货、国泰商场和天伦商场先后关门停业。
你方唱罢我登场,就在天津街几家商场相继关门的时候,在大连市又一重要商业区西安路,天兴罗斯福、大商麦凯乐西安路店和福佳新天地3家大型百货商场,在2004年12月至2005年2月不到50天时间里相继开业。加上西安路商业区内原有的百盛和锦辉商城,西安路商业区总营业面积接近100万平方米,其规模之大、档次和集聚度之高令人叹为观止。
在激烈竞争的态势下,大商集团的渠道优势和规模优势尽显无遗。
温州民企巨资盘活新天百
天百大楼坐落于大连市天津街,楼体于1933年建造,1949年建店,是新中国第一家国营的百货店。天百大楼曾经以“不满意就退货”为代表的“十五条龙”服务闻名全国,并创造近万平方米营业面积日销售1617万元的全国纪录,连续多年跻身“全国百家最大规模、最佳效益”的老字号国有零售商店。
进入21世纪,由于城市的变迁以及新型商业网点的崛起,天百大楼甚至整个天津街,日渐冷清。大连市政府以及中山区政府决定将天百大楼进行公开拍卖,希望以此引入新的竞争机制和先进理念,不但盘活新天百,也带动天津街的振兴。
2006年7月,天百大楼宣布停业,2007年7月,经公开拍卖,由长期在大连经商的邹云光等五位温州商人共同出资,以竞价方式购买了原天百大楼北楼。2007年10月,他们依法注册成立了大连新天百有限公司;同年11月,他们又与大连市政府有关部门协商,租赁天百大楼南楼,南北贯通后的新天百营业面积达到了2万多平方米。
振兴天津街和天百大楼,对于中山区乃至大连市而言,绝不仅仅局限于经济效益。但是面对城市功能的变迁和现代商业的特点,有关政府部门也只能采取市场化的策略,天百大楼通过公开拍卖,由国营转为民营就是举措之一。
新天百企划主管刘嘉露告诉记者,他们租下的天百南楼已于2008年1月16日开业,为实现错位经营、突出特色,新天百的经营者将其改造为大型的食品商场。而天百北楼,从地下一层到地上五层,实现错位经营,取得一定效益。
看来,新天百的振兴必须与天津街的振兴捆绑在一起。
我们需要怎样的竞争关系
在商品过剩时代,“渠道为王”可谓至理名言。一旦形成买方市场,市场集中度提高,零售商就会不断强化其在交易中的优势地位,如:向供货商索取各种名目的费用、拖延结账时间、限制供货商与竞争对手合作……
一些企业使出种种不能“摆上台面”的手段打压对手,成为制约零售业发展的“拦路虎”。
个别零售商滥用优势地位限制与其合作的供应商向其他零售商供货或提供促销服务,以此排挤、打压竞争对手,也将阻碍零售行业的自由竞争,增加消费者的消费成本。
据了解,一些企业为了“打压对手,置对手于死地”,使出的手段可谓是五花八门,主要有以下几招:一是雇佣“商业间谍”,刺探对手“情报”;二是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三是利用高薪等条件,挖竞争对手的经营人才;四是与供应商签订“霸王合同”,限制供应商在竞争对手的商场内经营同类品牌或进行促销活动等。
2006年11月15日,由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
《办法》主要针对零售行业“店大欺客”和“客大欺店”两种行为做出了规范。
商务部条法司副司长郭京毅指出,按照《合同法》的规定,零售商与供应商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即双方应当自主确定权利义务内容,任何人不得将自己的意思强加给对方,双方确定的权利义务应当对等,任何一方不得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当零售商凭借其掌握的销售终端处于优势地位,并打着合同的旗号,滥用这种优势地位迫使供应商接受不利条款、置对方的合法利益于不顾、片面偏袒己方利益时,合同的自愿、公平、公正原则已不复存在。政府有关部门出台《办法》,针对零售商与供应商的不公平交易行为进行适当行政干预,正是为了维护《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维护良好的市场交易秩序。
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制度处处长路政闽指出,零售行业处于社会商品流通的终端,直接面对众多消费者,其上游联系着成千上万的供应商,每个供应商又联系着成百上千的职工,零售商与供应商还联系着许多贷款银行,如果不对零售商与供应商的公平交易行为进行监管,一旦零售商因为资金等问题倒闭破产或与供应商发生其他矛盾冲突,将会产生连锁反应,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
激烈的市场竞争一方面增加了企业的压力,但也促使企业永远保持清醒的发展状态,及时发现并改进自己的缺陷,在竞争中健康成长。作为企业,应该以积极的姿态投入到竞争中,采取符合市场游戏规则的手段淘汰对手,壮大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