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2月19日讯
昨日上午,余杭天都花园车辆失窃、物业被索赔18万元一案(详见本报2月16日A5版报道),在余杭区法院开庭审理,作为被告的杭州余杭天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认为,他们已适当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不应当承担业主人身财产安全的保险责任。
物业公司认为,根据《天都花园物业管理公共契约》第七条约定,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小区治安秩序的管理,为此他们雇请了保安,实行24小时门岗值勤,并建立了小区巡逻制度,以维护小区的公共秩序。但物业管理合同是一种委托服务合同,不同于保管合同。
物业公司还认为,小区保安不是私人保镖,不能要求其保障区域内所有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而业主机动车被盗事件具有突发性,犯罪分子作案手段技巧性强,作案持续时间短,物业管理公司即使已经严格履行了门卫值班和经常性巡逻等注意义务,也是不能避免这种犯罪行为发生的,由此可以认定原告的财产损失与物业管理企业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另外,保安也不是警察,其无权对公民的身体进行搜查并扣押合法证件与财物,对于进入小区的公民无法强行进行身份登记,即使登记也不能核实登记信息的真伪。所以,要求物业公司对每一位进出小区的人员进行真实的身份登记是不现实的。
在庭审过程中,物业公司提出备有车库的住户自用车辆需向物业管理部门申领机动车辆“出入证”,并交纳一定的道路养护费,而对于涉案车辆,业主从未领过“出入证”,也未交纳过道路养护费。因此,他们有理由认为该车辆系非本小区业主所有,对该车辆不负有特别注意义务。
但失主表示曾经办理过出入证,不过在庭审时却没能提供相关证据,业主一方代理律师向法庭提出申请延期举证时间,并得到了准许。审判长决定案件将择日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