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2月21日讯 去年9月,重庆小伙子冉飞(化名)下了个狠心,大笔举债7万元,与人合伙承包拆房子的活。他希望干到春节能第一次风风光光地回家。但是,这个春节他却是在看守所里过的。
昨天,嘉兴秀洲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冉飞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还罚了他4万元。
冉飞的这个案子,和“广州许霆案”在法理上极其相似,此案的庭审很激烈,也受到了很多司法界人士的关注,关注的焦点是,冉飞的行为到底是应该以“侵占罪”,还是以“盗窃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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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箱中抖出一团棉絮里面有近4万块
关于承包拆房,收入就是来自于所拆房屋的门窗、电线等等的变卖折现。
去年9月,冉飞“投资”的工程是嘉兴城南街道真如村的拆迁。10月17日,冉飞和合伙人张某一起去一户人家验收,看看住户有没有私下里先把铝合金门窗、电线卖了。那样的话,他们就无利可图了。
那天他们到的是姜家。姜家是二层小楼,平日里住的是一对老夫妻,那天在家的是老夫妻的儿子姜某。
姜家已经搬得差不多了。二楼还剩下一个纸板箱,纸箱边上还有一个笔记本(这个笔记本在前天的庭审中承载了一个很重要的辩护意见)。
张某和姜某在一楼接洽,冉飞在二楼查看——那个纸箱是不是房东不要的?冉飞翻了翻纸箱,无非就是些旧衣服旧裤子,翻过来一抖,除了衣服还抖出一团棉絮——棉絮里有异样——四刀钱,似乎是1万1刀。
接下来的一幕是:冉飞怀揣了四刀钱,手里举着当时纸箱旁的那个笔记本,下了楼,还拿着笔记本在姜某面前大模大样地晃动。
失主打电话问你有没有拿我们家古董
事情的结果是,当冉飞和张某离开十余分钟以后,姜家老夫妻回来了,他们急奔二楼,发现巨款失踪,姜某打电话给冉飞和张某“有没有拿我们家纸箱里的古董”,这时冉飞还存侥幸心理,回答是“没有”。
姜家报警,民警在冉飞租住房外的草丛中查获现金38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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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类似于“广州许霆案”
同样这3.89万元的金额,“侵占”和“盗窃”两罪的量刑可完全不同。盗窃罪,浙江的量刑(因为经济条件差异,各省量刑有差别)是:2万元以上就属“数额巨大”,为3-10年。侵占罪,8万元以上才属“数额巨大”,为2-5年。
到底是“侵占罪”还是“盗窃罪”,区分关键是主观意识上对这个东西的定义。能归为侵占罪的物体性质有三种:埋藏物、遗忘物、代为保管物。而盗窃就是我们所知道的直接从别人兜里掏,或者撬门进别家偷。
这个法理类似于去年轰动全国的“广州许霆案”,因为ATM机的故障,许霆取1000元卡上扣款仅1元,许霆取了17.5万元,一审被广州中院以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法学界当时就分成两派,围绕构成“侵占罪”还是“盗窃罪”,产生了很大争议。
辩护律师:应该是“侵占”
冉飞的辩护律师认为,冉飞所犯罪名就应该是“侵占”。律师着重强调了冉飞拿笔记本在姜某面前晃这个细节,这是冉飞在核实姜某是否知道那个箱子的秘密,那个箱子到底是不是他们遗忘的。
如果箱子是姜家遗忘的,那么从被遗忘的箱子里拿了钱,就好像是出租车司机拣了乘客的遗忘物,怎么能算“盗窃”呢?
而当时恰恰房子是姜家老夫妻的,儿子姜某也确实不知道纸箱的秘密,也没有制止冉飞擅自拿走箱子旁边的笔记本,所以,冉飞在主观上坚定认为姜家把纸箱给忘了。
法院:此举属于乘人不备非法占有
秀洲区法院最后认定:所谓遗忘物应该是指本应携带,因遗忘而未带走的财物。而姜家的纸箱属于小部分尚未搬出的财物,纸箱内的现金也不属于遗忘物。冉飞此举属于“乘人不备,对他人实际控制的财物采用秘密窃取的方法,使其脱离所有人,实现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属数额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