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日报杭州2月28日讯 从下个月起,工薪族须缴纳的个税要减少了。根据我国《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自3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每月1600元提高到每月2000元。
个税扣除标准提高,能为我省普通纳税人带来多少实惠?省地税局有关人士为记者算了一笔账:以月工资3000元为例,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税前扣除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以及住房公积金等,如按税前扣除额600元计算,再减去2000元的法定费用扣除额,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20元,这要比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前少缴纳35元,税负下降幅度达64%。
新个税扣除标准从3月1日起执行,如果有单位将2月份工资放在3月份发,应按照什么标准征收个税呢?
省地税局有关人士表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是指从2008年3月1日(含)起,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每月2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今年3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今年3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每月16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就意味着,如果纳税人2月份工资在3月份发放,仍将继续适用1600元的原扣除标准。
对此,省地税局这位人士解释说,我国个税征收强调的是纳税人“实际取得”工资、薪金的时间,而不是纳税人取得工资、薪金的归属时间,这样做,既与当前我国各单位每月工资、薪金发放时间的多样性和灵活性有关,也符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款按月计征的原则,对所有纳税人都是一致的,体现了对所有纳税人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