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2月29日讯
3个未成年人因一念之差盗窃了数千元财物,是否该对他们追究刑事责任?2月27日下午,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专门举行了一场“特殊听证会”,征询各方意见。
小剑、小锋和小刚(均系化名)是3名在校学生,均不满17周岁。去年9月的一天,小剑和小锋翻墙进入市区某学校,在教室内窃得CPU、内存条等物,合计价值人民币3000余元。小刚于去年10月某天凌晨进入同学宿舍,窃得多部手机等物,价值3000余元。
两起案件由公安机关移送越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办案检察官发现,小剑、小锋和小刚的行为确已构成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但考虑到3名学生还未成年,且小剑在事后积极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3人悔罪态度较好,全部退清了赃款,并与被害单位和被害人就赔偿问题达成和解,同时,被害人也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请求书,希望给这3名未成年人改过自新的机会。
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越城区人民检察院对该案作拟不起诉处理。为慎重起见,检察院决定召开一次特殊听证会,听听各方意见。
27日下午,该案的承办检察官、办案民警、检察院的特邀监督员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坐在一起,各抒己见。小剑、小锋和小刚的父母以及受害人也参加了这次特殊的听证会。大家认为,根据刑法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应当充分考虑到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正的特殊性,不适用刑罚而使用其他的替代手段予以惩治、改造,应该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最后,检察官表示,他们将充分考虑与会人员的意见,并将该案提交检委会讨论。届时决定是否对该3名犯罪嫌疑人不起诉。
越城区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介绍,尝试使用听证的方法对小剑、小锋和小刚两案不起诉,一方面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另一方面也使不起诉程序公开、透明化。今后,越城区人民检察院还将陆续尝试推行听证程序,更好地开展检察工作,以维护犯罪嫌疑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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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规定:“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要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情况进行调查,了解未成年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有无帮教条件等情况,除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严重的以外,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