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3月04日讯
从3月份起,凡申请再生育的温州鹿城区居民,其基本信息将在鹿城人口网(网址:http://www.lcrk.gov.cn/)进行公示,市民可对不实情况进行监督举报,监督电话:88108921。据悉,此举属全省首创。
今后,凡是鹿城区居民申请再生育的,其基本信息将于每月21日在鹿城人口网进行公开公示。如有不实,市民在公示后三天内均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反映。因申请人在申报审批过程中,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事实或伪造证件,骗取生育指标的,一经发现即终止申报审批。造成错批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生育资格,并由发证机关依法收回《再生育证》。造成生育的,按照政策外生育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降级直至开除处分,是党员的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据市计生委有关人员透露,对再生育人员的信息公示,以往一般仅限于在街道社区、乡镇村等地的公告栏上进行公示。
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户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三)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方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五)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七)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八)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九)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十)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十一)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其他特殊情况的生育,在不突破人口与计划生育指标的前提下,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在户籍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设用地中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在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可继续享受本条例规定的适用于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