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3月07日讯
温州瓯海的潘先生近日反映,称母亲所交纳的养老保险到期后,社保部门没有提醒她去领养老保险金,多缴的保险金也没有及时退还,觉得不合理。
潘先生在瓯海经济开发区经营一家私营企业,他的母亲是该企业股东之一。2000年,他替母亲投了保。前年,他替母亲补缴了几年没缴的养老金,社保人员告诉他,其母亲是55周岁才可以享受养老金的。到了去年11月份,他母亲问起养老金一事时,他才知晓母亲在2007年2月份已过55周岁,可以到社保部门领取养老保险金。但由于相关部门没有通知,他还是每月按时替母亲缴养老保险费,直到去年11月份。
为母亲多缴的钱能不能退还?母亲逾期没有享受到的养老金可否再补给?带着疑问,他前去瓯海社保分局梧田管理所了解此事,结果被告知多缴的钱可以转到其他参保的员工那里。至于前几个月没有享受到的养老金,那是不能再享受了,因为没有办理退休手续。去年11月份,潘先生赶紧为母亲办理了退休手续,同年12月,她享受到了养老保险金。
瓯海社保分局梧田管理所有关负责人表示,对于潘先生母亲的这种情况,他们也是根据有关的规定办理,就是办理退休手续后次月可享受养老保险金。像潘先生母亲的这种情况,虽然到了退休年龄,但没有办理手续,是自己原因造成的,是不能补给养老保险金的。如果是社保部门没有及时办理的,那是要补给的。至于多缴的钱虽然拿不回来,但退休以后所享受到的养老保险金基数也会相应提高。
温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处副处长王新铭表示,根据《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中有关规定,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从其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根据这个条例的规定,逾期的是不能补给的。而且多缴的费用,他表示也是不能立即退还的,但是会在每个月的个人账户上表现出来的。至于潘先生提出的为何没有书面通知,他解释道,社保部门没有参保人员的联系电话及地址,无法通知到,只有办理了退休手续后,才会有参保人员的档案及联系方式。他希望参保人员到了退休年限,一定要按时办理退休手续,有单位的,希望单位通知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