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3月11日讯
去年5月19日晚上,浦江人许翁(化名)开着一辆拖拉机经过该县黄郑线时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当时,拖拉机冲出机动车道,撞坏隔离带,冲到非机动车道。有一名行人陈芬(化名)路过此地,受到突发的交通事故的惊吓,陈芬跌倒在地上。被送到医院后,陈芬抢救无效死亡。
目前,此案二审正在进行中。
交通事故导致心脏病突发?
陈芬的丈夫和儿子把交通事故的肇事者告上了浦江县人民法院,认为这起交通事故导致患有高血压性心脏病的陈芬受极度惊吓倒地,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因此,被告许翁应该承担民事责任,赔偿抢救费、丧葬费、尸体冰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总和的70%。
被告许翁认为,死者的死亡原因不是他直接导致的,原告没有证据证明陈芬倒下的时间和交通事故的时间是一致的,死者因受到惊吓的死与被告没有因果关系。
“死者未见明显外伤,病理检验见其冠心病;高血压性心脏病、向心性肥大可构成死因。”2007年6月,浦江县公安局、金华市公安局法医分别对死者进行了尸体检验,得出这样的结论。
在诉讼中,浦江人民法院认为:被告许翁发生的交通事故可引起陈芬极度精神恐惧,剧烈的精神紧张和过度的情绪激动使其自身所患心脏病急性发作,作出室颤并最终死亡,是导致陈芬死亡的诱因。
存在因果关系,被告要赔偿
根据庭审查明的证据,浦江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许翁的道路交通肇事行为与陈芬的死亡有因果关系,被告许翁由于其交通肇事行为造成了原告的损失,应依法向原告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判令被告许翁赔偿医疗费、丧葬费、尸体冰冻费、死亡赔偿金总计的40%,另外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许翁不服并提起上诉:“陈芬的死亡地点与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距离大约有6米,并且,没有证据证明陈芬倒下的时间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