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3月13日讯
今年3·15期间,正逢杭州楼市又进入一次集中交付期。据不完全统计,去年底今年初,杭州有近40个楼盘、1.4万余套房源交付使用。
“买房难,收房更难。”房子质量问题、设计更改问题……一个小区的品质和开发商的操盘能力,往往在交房时才能见分晓。本报房产版近期也接到多起关于交房问题的投诉。面对收房,投诉最多的是哪些问题?如果你也面临收房,需要注意些什么?我们特地收集了相关案例并邀请了浙联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戴和平、副主任律师陈钟加以点评。
烦人问题1房屋质量,仍是一大热点
投诉案例:“房子刚交付的时候表面看不出问题,谁知道装修后不久问题就暴露无遗:主卧、次卧楼顶出现裂缝、客厅和主卧墙体均出现渗水、卫生间墙体出现严重渗水、多处墙体发霉。多次反映,物业均无答复。严重影响了我们的正常生活。”郝女士向记者投诉房屋的质量问题。
郝女士认为,虽然开发商在交付使用房屋时,每套房子都有《住宅质量保证书》,但当初验收房屋的质量时,一般采取了整体验收或者抽查验收方式进行,这样很难保证每套住宅的质量不出现问题。
律师点评:2007年6月10日以后,所有商品房的验收从原来的行政部门的抽样检验改为建设单位的户户检验和交付条件备案制。也就是说原先的行政法律关系已经转变为民事法律关系。建设单位如果不负责任,很容易导致小区配套和房屋质量问题。所以业主在验收时,一定要认真。
维权建议:法律关系的变化,使验收的权利掌握在业主手上。所谓的“权利”主要指以下两方面:业主要对备案的材料严格审查,确定是否符合交付条件;对房屋认真验收,确定是否符合质量标准。
烦人问题2楼书很噱头,交房打折扣
投诉案例:邬先生于2005年11月买了滨江一江景楼盘的顶楼豪宅。当时正值该滨江一线江景楼盘力推顶楼豪华大户型的时节。该楼盘广告以及楼书上都写明该户型赠送游泳池以及200多平方米的花园。今年1月份房子终于交付了,邬先生满心欢喜地去验房时却傻了眼:所谓的游泳池长7米、宽只有3米,而且离地面整整1.8米,简直就是高高树起的“水箱”;而所谓的200多平方米花园原来也只是个水泥露台。邬先生告诉记者,当时该楼盘单价只要7000多元/平方米,而他所买的房子由于赠送游泳池和花园单价要16880元/平方米。邬先生说,当初买房时,他也曾要求把赠送的游泳池、花园及其规格写入合同,但开发商却表示,这些赠送部分不能写入合同,因为通不过审批,如果写入合同就做不出房产证。邬先生向开发商投诉,开发商抛出一句话:房子你要就要,不要就算了。邬先生哭笑不得。
律师点评:商品房买卖应当将开发商的承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邬先生没有坚持将赠送的游泳池及其规格写入合同,给自己买房已留下了维权的隐患。花园部分楼书上有面积规定,相对维权容易些。
楼书上标明的约定,只要双方签了合同,也视为要约,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例的关键在于楼书上游泳池的面积大小及形态没有具体标明,而合同中也没有约定相关规格和标准。这样就很难确定开发商交付的游泳池的标准,要追究开发商的责任难度较大。
维权建议:现在签订的商品房合同一般都没有附件,最多附的也是户型图或精装修房的材料单。其实,房屋的一些关键材料、特别要注明的部分比如赠送部分都很有必要列入合同附件。
烦人问题3公共花园露台,开发商无权赠送
投诉案例:前年,秦先生看中了一套商品房。让他心动的是,开发商承诺,买底楼的房子,可以获赠一处封闭小花园,小花园有9平方米,就在房前。销售人员对秦先生说,到时候花园会用木栅栏圈起来,里面还会装上石凳,供人休憩。木栅栏的门上装有锁,钥匙只有买房的人才有。今年年初房子终于交付了,新发下来的房产证、土地证上,都不包括开发商送的小花园。“当初买房子时,就是看中了9平方米的小花园,听朋友说,《物权法》规定这类空间都是全体业主共有。”秦先生十分担心。
律师点评:根据《物权法》,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三个权利,即对建筑物专有部分的专有权、对共用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成员权。如果开发商赠送的一楼花园,土地使用权已独立分割,可以办理土地使用权证,那么,该业主就可以单独享有,否则,就应归全体业主共有。而对于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花园,开发商无权进行赠送。
维权建议:秦先生的花园既然是开发商赠送的,就应该写入合同,或者写入补充协议。如果都没有写入合同的话,秦先生的花园并没有保障。因此,没有产权的花园、露台,购房者要慎重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