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锦苑小区内立着一块牌子:“消防登高点 严禁停车。”
文锦苑管理员展示记录一千多辆车子的登记本。
浙江在线03月14日讯
3月9日晚,文锦苑小区业主余先生找不到停车位,将车停在小区的消防通道上,物业保安要求其尽快将车挪位。几次劝阻无效后,保安按《文锦苑小区车辆管理规定》(试行),将车锁起来。
在业主自治和物业管理双重管理下,维护公共利益诚然可贵,但保安能否据此给车主的私人财产加锁?这两天,这起“业主公约”无法解决的停车纠纷,不仅在钱塘e家、e早网(www.jrzbw.com)引发了网友们的积极讨论,而且法律界人士也纷纷发表自己的看法,辩论激烈。
-观点碰撞
文锦苑业主委员会法律顾问韩南生:
锁车只是“警示”
而非“惩罚”
“我不认同锁车相当于‘惩罚’的说法。”昨天,浙商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文锦苑业主委员会法律顾问韩南生,打进早报热线。
“这几年来,小区车主违规停车,对物业的劝阻不听、不理的事屡有发生,大多数业主反映强烈,要求进行管理,这才产生了有关规定。”韩律师强调,业主在消防通道上停车,不但违反小区规定,而且违反消防法规,这首先是一种违法行为,侵害了公共利益。
韩南生说,一般只要违规业主找保安要求开锁,有个道歉的书面意向,也就马上给他开锁了。这种处理方式,只是出于维护公众利益的目的,给违规业主一个警示,提醒他以后不要再犯了,而没有处罚的性质。
“小区的有关规定、公约,其法律地位相当于村规民约。村规民约只要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是可作为判决依据的。”韩南生说,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有约束力,《物权法》对此是明确的,与村规民约一样,具有相关法律效力。但《物权法》并没对小区自治管理的权利和范围进行细化,值得大家深入探讨。
“小区自治管理的规定及措施,并不涉及执法主体、资格等。它与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是两回事,一个属于民法范畴、一个属于行政法范畴,不要把两者混淆。”韩南生说,“这个规定挂在网上4年了,也有业主持不同意见,认为有关规定不合法。但至今无人说得出不符合哪条法律法规。”
浙江志远大律师事务所孔建祥:
锁车侵权不容置疑
昨天,余先生又给早报打来电话。“保安并没要求我在《向全体业主的致歉书》上签字,也没说明签字后可给车开锁。”他强调,物业保安扣留自己车子的这一事实,已侵犯自己的权益。
“只有公安交警等执法部门才可查扣车子,公民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这是个基本常识。”昨天,浙江志远大律师事务所的孔建祥律师打进早报热线,进一步阐明自己的观点:“业主要取车,不论何种原因,保安没及时开锁,实际上已控制了业主私家车的支配权,相当于执行了处罚权。物业这一操作是违法的。就算是出于维护小区公共利益的目的,也不能以非法的手段进行。”
不过,他也表示,鉴于小区停车困难的实际情况,临时占用一下消防通道也允许的,但不能长时间占位。在业主阻塞消防通道,物业难以解决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向消防部门报告,而非自行强制锁车。
-网友论点
“公约”应重在
道德教育和约束
茅心斋主:合理不合法的事,当然以合法为首要,我们毕竟是处在法制社会。制定“公约”,重在道德教育和约束,处罚当以法律为前提。只有这样,才不会出现一方叫屈一方喊冤的尴尬局面。
环保出行
才是长远之计
平山:我觉得物业没有做错,车主也应找一下自身原因。每个人都应先管好自己,再去指责别人。大家都应该多为对方考虑考虑。现在不是一直都提倡环保吗,从长远看还是尽量不要买车,可选骑车或乘公交上班。
执行手段上
应更加人性化
网友ifx530:业主公约虽在一定程度上逾越了法律,但作为小区业主集体同意的一个道德准则,应该说有其存在的合情合理性,业主违约,应受到教育惩罚。但在执行手段上,可考虑更人性化的方法,绝不能以约逾法。
占用消防通道
也涉嫌违法
网友Fyy:锁车肯定违法,但堵住消防通道也涉嫌违法,双方都存在一定过错,对此物管要合法行使职权,业主应提高公德意识,不能乱停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