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3月20日讯
洞头县规划建设局原局长黄某,利用职务便利,为房地产开发公司等其它企业或个人谋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向房产开发公司购买房屋或收受钱财,从中获利85万余元。19日,该案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进行了再次开庭审理,并当庭判处黄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并依法追缴其非法所得。
2002年至2005年,黄某利用担任洞头县规划建设局局长、洞头县市政工程建设指挥部常务副指挥、洞头县会议中心暨行政中心建设指挥部常务副指挥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温州市和洞头县多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和工程建设单位及个人,在开发项目的规划建设审批和地块经济技术指标的调整、工程余款的结算、产品资质的评审及推广应用等方面提供帮助。其中2003年5月,黄某向该公司索要其开发的店面。该店面市场价格约为5000余元每平方米,黄某仅以4000元每平方米的价格,预定5间店面。一个多月后,黄某又将其中部分店面转手出售牟利,从中收取差价款65万余元。其他的均为烟、酒、好又多超市银联卡、现金等财物,法院认定的8节犯罪事实中黄某共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85万余元。
经办法官介绍该案属于新类型、新情况的犯罪案件,也是我市首例适用两院若干问题意见的案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黄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等物品,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遂对黄某做出了如上判决。
法律链接:
为依法惩治受贿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受贿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1)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
(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的;
(3)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
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