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3月25日讯
被马路上的障碍物绊倒受伤,除了自认倒霉外,萧山的郭老伯在一年后,将萧山区市政部门和一家相关单位告上法院,索赔103403.04元的损失费,包括5000元精神抚慰金。
昨天下午,该案在萧山区法院公开审理。年过七旬的萧老伯说,2006年6月21日晚8时30分左右,他在外面忙了一天后,回家路经城厢街道百尺溇社区何家弄5号楼旁时,被马路上一根电线杆的拉线(另一端固定在路上)绊住,跌倒在地致伤。
家人和邻居闻讯赶到后,将郭老伯送至医院抢救。经医院诊断,为左前臂中段畸形,左尺桡骨骨折。老伯第一次治疗住院26天。去年10月20日,第二次住院,拆钢板。两次住院合计35天,先后花去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98403.04元。
郭老伯说,自己受伤是两家被告违章设置所造成的。被告违反了《杭州市市政设置管理条例》中“城市道路应保持平整完好”和条例第13条:“其他损害城市道路设置的行为”,导致他跌倒受伤的严重后果,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两被告答辩时表示,事情过去一年多,期间郭老伯并没找上门来,也没进行面对面交涉,且郭老伯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绊倒的地方就在其住处附近,平时对路况应较熟悉。他对自己的绊倒,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市政部门还提出,即使郭老伯所说的是事实,可涉及的电线杆没纳入公共事业管理内的范围,电线杆应由所拥有的单位来承担管理责任。
两被告均咬定自己无责,同时表示,出于人道主义考虑,愿给郭老伯适当的补偿。律师表示,至于具体补偿数字,得征询委托单位的意见。
法院将择日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