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3月25日讯
(通讯员 杨慧斌 莘志兵)“一元以下不找零”,湖州织里一商家竟挂出了这样的告示。
近日,湖州织里的高女士遇到件让她觉得很憋气儿的事,她去织里的金枫鞋服超市购买衣服,挑选了一件价值199元的衣服,超市正好搞活动打5折,折后应该是99元5角。去收银台付钱时,高女士递了一张百元纸币给收银员,但收银员并没有找她钱。店员表示:“没有零钱。”当高女士又从口袋中掏出5毛钱时,收银员就指着一块告示牌说,超市有规定,一元以下不找零。
高女士很难接受超市的做法,而商家也没有理会她的意见。高女士面对商家如此的态度感到很气愤,找到当地消保委希望能帮她讨个说法。经过消保委工作人员表示,商场的这种行为侵犯了《消法》规定的消费者所具有的“公平交易权”,即便经营者以店堂告知的形式单方面免除自己责任也是无效的。零钱虽然,但积少成多,也是一笔不小的金额,商家从中获取的利润亦为可观。消保委要求商家马上摘掉那块不找零钱的牌子,并对高女士道歉,找回高女士5毛钱。经过工作人员的调解,商家也认识到了错误,并向高女士主动道歉。
消保委工作人员提醒,经营单位应该比消费者更有能力组织零钱,而且找零是经营单位的责任,他们不能把责任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在销售服务方面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而消费者若在遇到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也应及时向工商、消保委等部门投诉。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条消费者享受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