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3月26日讯
城市建筑物的外立面墙、开窗设计都应符合城市景观标准;城市雕塑不能只立不管;餐馆的剩余饭菜应该集中无害化处理;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下称《条例》)今起正式在省政府(www.zj.gov.cn)上公布,市民对待定条例有什么看法,可以在4月5日前将相关意见用电子邮件发送到浙江省政府法制办信箱。电子邮件地址:sfzb_zmj@zj.gov.cn 。
街景设计要有统一规划
关于城市市容的管理,《条例》首先要求城市中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对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制订街景设计方案。街景设计方案包括:建筑风格、外观色彩、景观灯光、沿街招牌、园林绿化、城市雕塑等内容。城市建筑物开设门窗以及外立面的装修装饰,不得违反街景设计方案。
另外,例如城市雕塑、街景艺术品不能只立不管,管理单位应保持其完好和整洁,对已破损的,应当及时整修或者拆除。城市景观灯光实行统一调度,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户外设施的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破损、陈旧的,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修复。
违反以上条例者,城市管理部门有权按照相关规定罚款50元至5万元。
随地吐痰最高可罚50元
餐饮垃圾应集中统一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处置;建筑垃圾应及时处置,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清运建筑垃圾,不得沿途抛撒滴漏、随意倾倒。医疗卫生机构、科研单位、生物制品及屠宰企业等产生的有毒、有害废弃物以及动物尸体,应当按有关规定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收集站或者垃圾处理场所。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饲养家畜家禽和食用鸽,居民饲养宠物和信鸽不得污染环境,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
公众应当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禁止下列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 (四)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乱丢废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废弃物;(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违反前三条将被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四)、(五)项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执法机构处以3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按照规定,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简便、合理、有效的原则,对不同的收费对象采用不同的计费方法。具体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生活垃圾处理费用专项用于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不得挪作他用。
公共场所的设施和配套建设均应符合相关的要求。例如,公共厕所应当设置明显、规范、统一的标志,并保持整洁、完好,对公众全天候免费开放。违反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车站、码头、宾馆、商场(商店)、饭店,以及沿街的机关、企事业单位(涉密等特殊单位除外)的厕所,同样应当免费对外开放。违反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执法机构处以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