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4月08日讯
由浙江省嘉兴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开化县原县委书记王金良受贿案,4月3日下午有了一审结果:被告人王金良受贿共计折合人民币101.9万元,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没收非法所得上缴国库。
经法院审理查明,王金良于1998年至2006年,在担任绍兴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开化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建设、土地开发、股权转让、人事安排等方面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先后50次非法收受相关人员所送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01.9万元。
庭审时,王金良的辩护人提出其具有自首情节。法院经查明认定王金良系被动接受调查,自首情节不成立,但由于王金良认罪态度较好,并且退清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