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4月10日讯
两车相撞,导致公交车上的一名乘客多处骨折,交警部门认定公交公司不承担事故责任。在伤者起诉至法院后,公交公司被判赔偿55986.7元。不过,法院没有支持伤者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索赔的诉求。
乘公交车意外落下两项伤残
虽然事故已经过去一年多时间,但63岁的王阿姨伤情还没有完全恢复。2006年11月16日一大早,家住杭州笕桥的王阿姨乘坐345路公交车,途经笕丁路石大线路口时,公交车被一辆安徽牌照的重型货车撞上,事故造成王阿姨胸椎压缩性骨折、肋骨骨折。
交警部门认定,货车司机负事故全责。法医鉴定结果,王阿姨已构成两个十级伤残。目前,王阿姨伤势虽基本稳定,但仍遗有胸背疼痛等不适症状。
王阿姨认为,自己作为公交客运服务的消费者,依法应受到客运经营者对其人身、财产方面的安全保障。在接受服务过程中受到严重的人身损害,应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规获得赔偿。
在多次协商无果后,王阿姨于今年1月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交公司赔偿其残疾赔偿金等约22万元。
庭审两大焦点引人关注
庭审中,公交公司辩解说,在这次事故中,公交公司也是受害者,王阿姨依据合同法起诉因交通事故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不恰当,也不具备适用《消法》的情形。
案件的争议焦点集中在两方面。一是乘客是否可以依据合同法要求公交公司承担事故责任;另一个是本案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乘客乘坐公交车,即与承运人公交公司之间构成了客运服务关系,形成客运合同,承运人有义务将乘客安全地送达目的地。如乘客在接受客运服务过程中受到人身伤害,承运人则构成违约行为。
法院在判决中分析,本案中,事故的发生并非公交公司提供的服务行为所造成,而是在服务过程中因为第三人的交通违法行为,独立造成了损害结果的发生,公交公司没有事故责任,乘客遭受的损害并非因公交公司的服务行为所导致,公交公司的服务行为与乘客受伤两者间没有因果关系。因此,本案在法律适用上,不应当适用《消法》。
无事故责任不等于无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最后判决,公交公司除已经支付的34034.88元医疗费外,还应赔偿王阿姨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以及鉴定费共55986.70元。
对于法院的判决,王阿姨的律师许汶依然坚持自己的意见,他认为,交通事故赔偿中,乘客既可以侵权为由索赔,也可以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起诉讼,因为乘客买票上车后,双方即构成服务合同关系。如果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索赔并获得法院支持,公交公司就应全额赔偿王阿姨218854.90元。
许汶说,乘客以《消法》起诉,并获全额赔偿,这在杭州和全省其他地方法院都有判例。不过,王阿姨昨天对记者说,公交公司目前尚未支付她赔款,而自己家庭困难,一审法院减免了她的诉讼费,上诉能否成功又没有绝对把握,她暂时没有再打官司的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