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4月10日讯
昨天下午,台州市临海法院开庭审理一起特殊的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李某虽然没有亲自驾车,但却因为他驾校教练的身份,不但要承担事故死者的经济赔偿,更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今年50岁的老李,是名有着7年多教龄的汽车教练,一直在临海某汽校收受学员培训。今年1月7日一早,老李驾车接上了自己的3名学员,去参加驾照理论考试。
按规定,学员在通过理论考试取得机动车学习驾驶证之前,是不允许上车驾驶的。当时,老李车上的3名学员,连方向盘都还没摸到过。尽管如此,可能是自认教练经验丰富,也可能是想让学员们早点学出来,老李把方向盘交给了一名学员,自己就坐在副驾驶座上。
学员在老李的“指挥”下,兴奋地将车子开出。可不到两百米,事故就发生了。
前面路口是一个左转弯,需要通过一座桥。学员按老李的指示降低挡位左打方向,这时,他突然慌了。他猛踩油门,并死死抓住已经全力左打的方向盘。由于车速过快,事情发生又过于突然,坐在副驾驶位置上的老李想踩刹车并抢回方向盘,但来不及了,车子快速窜进了桥下的水塘里。
入水后,老李和坐在后排的两位学员奋力打开车门,并在周围群众的帮助下顺利获救。但坐在驾驶座上的学员金某却因安全带未解开,长时间浸溺水中导致溺水死亡。水塘1.6余米深,不足4人中任何一人的身高。
事发后,老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死者是台州三门县人,40多岁。除妻子外,还有一个14岁的女儿和一个7岁的儿子。事后,死者家属和一名受伤的学员提起了33万余元的赔偿。
昨天在庭上,死者家属情绪非常激动。法官当庭就民事赔偿部分进行了庭前调解,最终达成协议。教练李某要赔偿死者家属26.8万元,受伤学员4000元,一共27.2万元。
而对李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部分,法院将择日继续开庭审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中有规定,“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