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4月21日讯
一个新建楼盘影响了自家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余姚市民王某将该楼盘的开发商告上法庭。记者昨天从慈溪法院获悉,王某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因为合法建筑的这种影响未超出容忍限度,王某应负有容忍义务。
2006年12月15日,余姚市某房产公司取得余姚市某地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用以开发建设楼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附的图纸载明,该楼盘9号楼立面九层、局部五层。王某居住的房屋位于该楼盘之北,与9号楼的局部五层部分相隔一条道路。后来,房产公司在局部五层部分顶上增加2.9米,将五层及其以上建成二层一套的跃层住宅。
王某认为,增加的高度影响了其通风、采光、日照,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房产公司拆除9号楼局部五层顶上超出的2.9米建筑物。因王某是当地法院干警家属,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遵循回避制度,指定此案由慈溪法院审理。
在法庭上,被告辩称,被告严格依法建设,开发的楼盘符合关于间距及限高等规定。根据住宅设计规范国家标准,顶层为二层一套的跃层住宅时,跃层住宅不计层数,故其9号楼的跃层符合有关规定。
为了证明工程经过规划审批、施工合法,被告提供了余姚市规划局出具的《关于某楼盘9号楼与其北侧居住建设间距的说明》,证明9号楼多层部分与北侧建筑间距符合法定标准。
法院审理认定,9号楼的局部五层部分建筑实际高度为19.9米(包含所增加的高度2.9米建筑物),而被告9号楼与原告住宅之间的最小正向间距为25.76米,符合《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及《余姚市城市规划区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技术规定标准,为合法建筑,虽然对原告通风、采光、日照造成一定影响,应当视为未超过容忍限度,负有容忍义务。
据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法官说,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去年10月1日起实施的《物权法》第89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日照。从《物权法》的规定可以看出,判断有关通风、采光、日照的妨碍行为,应当以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的内容为基本标准。对于开发商违规施工导致建筑物层数、间距不符合建筑规划国家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通风、采光、日照的,法院应当依照现有法律法规判决停止侵害,赔偿损失。但是对于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合法施工的,即使对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日照造成一定程度的妨碍,也应当视为未超出容忍限度,相邻建筑物的所有人或利用人负有容忍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