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道路交通违法累积记分达12分的机动车驾驶人接受教育考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请你们在本公告发布后的十五日内,到杭州市交通安全教育学校(绍兴路468号)报名,接受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和考试,逾期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将公告依法停止其机动车驾驶证的使用。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将依法予以处罚。
特此公告。
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