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要实现低保标准2倍以下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房“应保尽保”
-申请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要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近日,(绍兴)市政府出台《关于解决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提出廉租房要继续向低收入家庭扩面,并健全了廉租房退出机制,改进了经济适用房供应,重新规范了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的申请程序。
《意见》明确了市区住房保障工作的目标任务:今年,实现低保标准2倍以下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房“应保尽保”;2009年,基本解决低保标准3倍以下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房保障;到2010年底,基本满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经济适用房,基本完成现有旧住宅区的综合改造,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农村困难群众等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基本完成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任务。
廉租房:向“低收入”家庭扩面
市建设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今年市区将扩大廉租房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继续实行以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的保障方式。今年经济收入标准将从低保户标准的144%提高到200%,申请条件住房面积标准人均使用面积12平方米。
廉租房的保障对象包括:对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孤寡老人、军烈属家庭、残疾一级家庭、低保家庭的无房户实行实物配租,但上述家庭现住房面积已达到廉租房保障水平80%以上的,实行货币补贴;享受实物配租家庭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控制在建筑面积36平方米到50平方米之间。对城市低保家庭,在保障面积标准以内的实物配租租金按照《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标准收取;对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租金,按低保家庭廉租房租金标准适当上浮,超过保障面积部分按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缴纳。
《意见》重申了廉租房的退出机制。一旦廉租房家庭的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过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或因家庭人数减少、住房面积增加,住房面积超出政策确定标准的,应收回廉租房或停止享受租赁补贴。
对没有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状况获得廉租房的,以及擅自改变房屋用途,转租、转借廉租房,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房居住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收回廉租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