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的集资风潮
有人宣称,丽水几乎所有的房地产企业都集资。丽水市建设局办公室的傅女士则表示,不仅房地产企业大多集资,而且几乎所有行业都有集资现象。集资在当地已经是公开的秘密,但集资链条一般有一定的圈子,为了“安全起见”,一些大的房地产公司一般都要人介绍才能进入,而中小型的房地产企业则相对容易进入。
“集资和非法集资是有区别的。”中国人民银行丽水中心支行一位自称姓吴的工作人员告诉导报记者,最高人民法院对民间借贷的规定是,不超过法定利率的4倍,超过4倍部分不予保护。“从这个角度上讲,中国不存在高利贷的问题,只要双方愿意,利息多少都可以,但是在司法审判中,则只保护法定利率4倍以内的部分。”
对于丽水的集资现象,导报记者采访当地金融监管部门时,得到的答复是主要依靠政府解决。吴振勇则告诉导报记者,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分家后,对于民间集资的监管工作由银监会负责,他让导报记者去找银监会丽水监管分局。
导报记者随即赶往银监部门采访,接待采访的银监会丽水监管分局办公室主任陈云海表示,银监部门的监管对象是银行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对民间集资之类的事情不介入。“主要还是政府部门在管,比如涉及非法集资就是公安部门在管,银监部门在标准界定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帮助。”陈云海认为,银监部门在是否构成非法集资等标准上可以为公安部门提供专业的解释,在他看来银监部门不会过多介入非法集资等问题。
陈云海透露,丽水市政府有专门的整顿非法集资协调机构。根据丽水市政府网站发布的《市政简讯》可以得知,早在2006年底,丽水市就成立了处置非法集资活动联席会议制度,由副市长刘秀兰担任召集人,联席会议办公室就设在丽水银监分局。
丽水市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副秘书长邢志行透露,联席会议制度确实存在,并正常运作。对于“万松事件”他让导报记者找市政府另一位分管房地产的副秘书长刘世书,但昨天上午刘的电话一直无法接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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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姑娘”事件
杜益敏,绰号“小姑娘”、“阿敏”,1965年7月出生于上海,初中文化,原浙江溢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美容业主,户籍地浙江丽水缙云县五云镇。数以千计的当地人做梦也没想到,会被这个“小姑娘”骗了,甚至面临倾家荡产的命运。到案发时,人们也不明白,怎么会有这么多的人乐意把钱交给杜益敏,更让人难以想像的是,只要一张收据,债主们就会将成百上千万元的资金交给这个只有初中文化程度的女人,甚至在被监控之前,仍有人削尖脑袋排着队要借钱给她。
杜益敏因非法集资7亿元,于3月21日被浙江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犯有集资诈骗罪,处以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集资利弊
对于民众而言,这是所有资金不可或缺的最有回报的投资渠道,而对于企业,它更像是养活这些在房产中兴风作浪的巨鲸的海水,一旦截断,他们必将干涸而死。这也让政府的态度变得暧昧。一方面,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集资行为如此普遍,如一刀切地叫停,后果可能会更加严重,不仅可能社会不稳定,而且可能会拖垮数个行业。但反之,如任由高息集资发展,泡沫破裂之日,局面将不可收拾。据《南方周末》
相关立法进程
“非法集资”四个字首次出现,是在1998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它与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并列为非法金融活动的表现形式,但《办法》并没有对“非法集资”的含义做出解释。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在《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中,明确将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的行为纳入了刑事制裁范围。
到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采纳了这一规定,但在不少法律人士看来,目前对非法集资的外延和内涵依然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纵观新刑法规定的罪名,属于集资犯罪的包括了第160条的“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第176条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179条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和第192条的“集资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