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5月01日讯
私下交易经济适用房,房子到手后名义上的房主马某夫妇却反悔了,还偷偷装修新房。花了54万元的实际买主沈先生一怒之下告到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否则要求其归还款项543137元,支付违约金35万元(详见本报4月23日6版报道)。昨天,江干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买卖合同无效,借款退还原告。
法院审理认为,经原被告双方签字确认,双方于2006年5月23日签订的转让协议已成立,但该案存在三个争议的焦点问题:
1.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法院认定无效。因为经济适用房是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购买人必须符合相关条件,且在购买房屋后的一定年限内不得出售。
该案中,双方所签协议虽含有“经济适用房在国家政策允许上市交易过户前由原告无偿使用、政策允许交易后办理过户手续”这一貌似合法的约定,但事实上,除以被告的名义与房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外,该合同的付款主义务是由原告承担的,房屋的占有使用主权利也约定由原告行使,实为经济适用房的转让协议。
双方协议违反了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客观上损害了其他符合购房条件人的购买权和社会公共利益,属无效民事行为。
2.是否支持返还款项的诉请?
法院认为,沈先生基于协议有效而提出的前后两项诉讼请求确有矛盾,且合同效力与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国家法律作出的认定并不一致。但因其主张的返还款项诉请是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之一,法院支持原告主张的返还款项诉请。
3.35万违约金是否要支付?
法院认为,由于双方所签协议属无效合同,协议中的违约金条款对双方不具有约束力,为此,法院对原告据此主张违约金的诉请不予支持。
据此,江干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马某夫妇返还原告沈某夫妇款项人民币543137元,驳回原告沈某、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