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5月06日讯
昨天,记者从杭州市城管办了解到,为了解决已从事自行车租赁经营户自愿歇业后车辆的处置问题,政府将在经营户自愿的基础上,对歇业后车辆进行回购。
回购车辆范围包括2008年5月1日前经工商部门审批从事自行车租赁经营的自行车。2008年5月1日前未经工商部门审批,现在从事非法租赁的自行车凭属地街道证明也可纳入此次回购。
回购价格:2007年5月1日(不含)以前购买的自行车按每辆100元回购,2007年5月1日(含)以后购买的自行车按每辆120元回购。回购资金由市财政列支。
决定回购的经营户必须在5月10日前自行到所在辖区的城管办申报登记备案。景区的经营户到西湖风景名胜区风景管理局进行登记备案。易星孙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