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5月10日讯
记者昨从金华中院证实,该院已裁定,陕西省林业厅宣传中心主任关克提出的级别管辖异议不能成立,驳回关克的上诉请求。
今年1月14日,义乌法院分别受理了义乌市威斯特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诉“华南虎”拍摄者周正龙与陕西省林业厅宣传中心主任关克名誉权纠纷案件。
关克收到义乌法院的法律文书后,提出管辖权异议,但被驳回。随后,他向金华中院提出上诉,认为案件涉及的华南虎照事件经全国媒体广泛报道后,已属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事件,超过了基层法院的级别管辖范围,请求撤销义乌法院的裁定。
金华中院审查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规定,由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辖区内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提出意见,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依据浙江省高院关于本辖区内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规定,结合状告关克侵犯名誉权一案的实际情况,本案由义乌法院管辖符合级别管辖的规定。上诉人提出的级别管辖异议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一些法律界人士认为,金华中院对该案作出裁定后,义乌法院可着手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关克寄达开庭传票。由于金华中院作出的是最终裁定,现已不能改变该案在义乌法院开庭审理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