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5月13日讯
开车撞了人,把昏迷的伤者送到医院门口时,一转念,丢下人跑了。温州的菜贩子汪某没想到,这一跑,后果很严重,伤者死了,自己也惹上故意杀人的罪名。日前,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汪某有期徒刑十年。
温州交警支队一大队事故处理中队的柯队长说,以往这种案子都定为交通肇事逃逸罪,判成故意杀人罪的还没怎么听说过。
送人去医院中途又跑了
2007年10月2日晚,四十多岁的菜贩子汪某开着一辆三轮摩托车,载着两个朋友,从龙湾区驶往锦绣路温州菜篮子集团。23时20分左右,汪某迎面撞上骑人力三轮车的石某,石某重伤昏迷。
事故发生后,汪某带上石某去医院,到锦绣路温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门口时,心存侥幸的汪某,作出了一个也许让他后悔一辈子的选择:把石某遗弃在人行道上,自己转身跑了。
潜逃两个月后被抓
直到第二天清晨6点多,昏迷的石某才被人发现。大家慌忙把他送进医院。10月5日,经抢救无效的石某还是死了。
12月20日,潜逃两个月的汪某被温州市交警一大队抓获。
交警一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柯队长说,汪某曾供称,当时看到伤者已经昏迷,他考虑到抢救可能要很多钱,而自己家境贫寒,才动了放下人逃跑的念头。
判决体现的是对生命的尊重
温州市司法鉴定中心曾作出鉴定,石某事故发生时已构成重伤,如果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其死亡的可能性会减小,石某的伤势与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汪某肇事后抛弃伤者的行为已构成间接故意杀人,据此,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汪某有期徒刑十年。
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王发勇律师说,汪某明知这样做石某可能会死,但他在主观上“放任”了石某死亡,而又不是直接导致他的死亡,因此认定他的行为为“间接故意杀人”是恰如其分的。
以往这种情况也有以交通肇事逃逸罪论处的,律师说,把这类行为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可以说体现的是对生命的尊重。
柯队长说,希望这样的判决能起到震慑作用,让人记住,出了车祸,救人是第一要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