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5月23日讯
在浴室洗澡不慎摔倒骨折,浴室该不该承担责任?上个星期,市区的余女士反映,称她父亲余大伯在一家浴室洗澡时,因为地面太滑摔了一跤,导致小腿骨摔裂,现在已花去医药费1万多元。她觉得浴室应该承担责任,而浴室方称这是余大伯自己不小心造成的,那么到底谁该为这笔医药费埋单?
上个月的一天下午,余大伯到市区萧山街一家浴室洗澡。当时浴室里人不多,余大伯在下大池后感觉水太烫,于是赶紧起来向老板反映,谁知余大伯刚踩到地面上就摔倒了,还摔得不轻,经医院检查,诊断为小腿骨摔裂,需住院治疗。这一住就是20多天,共花去医药费1万多元。余大伯女儿认为这是浴室的安全措施没做好,遂提出赔偿要求。但浴室方认为这是余大伯自身不当心造成的,浴室不应该承担责任。
上周五,记者来到萧山街上的这家浴室,负责人严先生告诉记者,余先生年纪有点大了,当天来洗澡的时候,走路都有点不稳,“我马上就向他说,你洗澡要有家人陪同。但余大伯称只是到浴室去休息一下,不洗澡(注:浴室有休闲设置)。”严先生这才让余大伯进去。
严先生说,他们浴室都按照规定设置了防滑设备,当时地面上也不湿的,余大伯是自己不小心扭伤的。
随后,记者进入了这家浴室,在严先生的指点下,记者来到余大伯摔倒的地方,就在浴室大池旁的地面上,记者发现大池台阶上摆放着几块防滑垫子,而在地面上专门开辟出一条用鹅卵石铺成的防滑通道,在正对面的墙上写有两条注意安全的警示标语。
严先生说,当时浴池中还有两名浴客。余大伯摔倒后,他就赶紧将其送到附近的北海医院,帮其支付了当日的医药费,同时联系上了余大伯的家人。严先生告诉记者,出现这样的事情,他们也是不愿意看到的,但余女士提出的赔偿要求不合理,“我们出于人道主义考虑,会给余大伯1000元的补偿。”
记者随后向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的陈海滨律师作了咨询,他说,浴室是否要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关键在于看其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在明显位置设置了安全警示牌、有安全员随时巡视等,均可视为场所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如果浴场没有履行上述法定义务的,应当在义务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至于浴客因自身体质原因导致的昏厥,其自身负有责任,不能一味地将责任强加于浴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