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5月29日讯
“多顶大盖帽,管一顶破草帽。”这种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扰民的现象,有望在浙江终结。
昨天,《浙江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首次提交审议。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2001年开始在杭州试点,随后在全省54个市、县(市、区)推广。试点工作比较成功,但也有一些问题有待解决和改正,比如执法手段和措施不规范,执法协作机制需强化等。
针对这些问题,《草案》在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体现出人性化的特点,比如,对生活困难对象应采取处罚替代措施,较大数额罚款有权要求听证等。
目前,安徽、北京、天津等地也出台了类似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湖南、广东等地的相关立法准备工作也已开始。
对低收入人员处罚可以替代
【草案】因当事人收入低、生活困难等原因,执法机构给予行政处罚后难以执行或者执行行政处罚将产生消极社会效果的,执法机构应当采取处罚替代措施;对屡教不改的除外。
另外,执法机构可以建议本级政府确定一定的时段或者区域,在不违背行政管理目标的前提下,对无业、收入低等人员的就业性行为提供活动场所。
【解读】当前,城市化初期的社会管理和社会弱势人员的生产就业之间,确实存在较多矛盾。浙江设立了处罚替代和当事人权利保留条款,对不适合采取处罚措施的人员,可以采取相应替代措施,对相关贫弱人员给予自谋职业活动的特别保护。
“这体现了执法宽简等原则,要求执法机构在执法活动中,应注重法制教育和行为纠正,不得偏重惩罚。”省政府法制办主任孙志丹解释。
较大数额罚款有权要求听证
【草案】当事人有权了解受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有权陈述、申辩;受较大数额罚款及其他法定行政处罚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
【解读】以前,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大多制定了各自的处罚听证规定,有关罚款的听证数额常常不一致。执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后,就要求予以统一。
这里说的“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4000元以上、对法人和其他组织3万元以上的罚款。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草案规定的数额偏高,实际上限制了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权利,建议对“较大数额罚款”不作统一规定。